曾为北京中盛博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的男子王昊,伙同宋建国之子(已另案处理),利用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的影响力,为多家企业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196万余元。近日,一中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王昊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情 宋之子负责联系交管局关系 王昊,男,现年29岁,案发前为北京中盛博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曾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案发后,据王昊供述,他于2006年、2007年间与宋建国之子宋某相识,2008年,孔某(已另案处理)也与其二人相识。2009年,在宋某的提议下,他成立了北京中盛博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博智公司”),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和孔某一起跟着宋某做生意。 王昊称,当时,宋某负责联系北京市交管局的关系,自己具体负责联系厂家和北京市交管局相关技术部门并从中协调、跟厂家商讨价格、从厂家拿钱等,孔某则协助其工作。 利用宋关系收千余万好处费 检方指控称,王昊于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伙同被告人宋某、孔某,利用宋某之父宋建国担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长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分别为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给予的人民币1166万余元,美元12万余元,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昊伙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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