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国早报》报道,今年,家住百色市的林女士(化名)遭遇了一系列变故:为了给脑溢血的丈夫治病,她耗尽家财,可最终丈夫还是成了植物人;抢救期间,她替丈夫整理物品,却意外发现丈夫在外有个女人,还以配偶名义给对方买了养老保险;她想追回被丈夫偷偷送出去的财产,先后向丈夫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求助,但均遭拒绝…… 林女士和丈夫李某是大学同学,按照现在流行的说法,李是个“凤凰男”。婚后,小两口日子过得紧巴巴,直到孩子降生,一家人仍然挤在一个不到40平方米的小房子里。后来,李的事业渐有起色,从百色被调往靖西,官升一级。 “当初也知道两地分居容易出问题。”林女士说,丈夫刚调往外地时,她也有过担心,但念着夫妻俩感情深厚,没有过多反对。 今年3月6日,林女士正准备去靖西陪丈夫过第13个结婚纪念日,不料丈夫单位一个电话打来,让她从天堂掉进地狱——李因突发脑溢血,被送进了医院,情况危急。 从县医院转到百色市医院,接着又紧急送往自治区一级医院,为了救丈夫,林女士前后花费150余万元。虽然李有公费医疗,但很多自费项目都要自掏腰包,除掉家里的十几万元现金,林女士还向亲戚借了钱。可惜的是,李最终回天乏术,成了植物人。 治疗期间,林女士返回靖西替丈夫整理物品,却在办公室不显眼位置发现了一个U盘。打开一看,里面全是李与一陌生女子的性爱视频和照片,标注时间从2011年开始,直到事发时的2015年。 这还不算,在她的反复追问下,李的同事又拿出一份养老保险合同。这份保险是李以“配偶”名义给情人小刘买的,价值20万元,每月交纳2000多元保费,于2014年生效,截至出事时,已交保费1万余元。 为了追回丈夫偷偷送给情人的财产,林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但对方答复: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无法全额退保。 “他们明明不是合法夫妻,以配偶的名义购买保险,怎么就能生效呢?”提起这件事,林女士十分气愤。 李私自赠与情人的保费是否应当返还?两人是否构成重婚罪?林女士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扶养患病丈夫吗? 姚祎颖律师: 1.李赠与情人的保费可以通过起诉要求返还。 从新闻中可以看到,李在出事前,以“配偶”的名义给情人买了一份养老保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夫妻之间的财产实行法定共同共有制,即不分份额的享有共有权。夫妻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用,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 如果林女士有证据证明该份保险的保费是李支付的,则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丈夫的情人返还保费。至于保单是否能撤销,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 2.李和情人小刘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李在购买这份保险时,投保人使用的名义是小刘的“配偶”;而在法律上,李合法的配偶是林女士。另外,从李的同事提供保单来看,他们对李有“小三”的事也有所耳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而另一方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为之的,也会构成重婚。 李以配偶名义为小刘购买保险,属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如果小刘明知李已婚还和他在一起,也有可能构成重婚。 重婚罪,如有证据证明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林女士是否可以据此拒绝扶养患病丈夫?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到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是一种持续性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在经济上相互供养,在生活上相互扶助。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 本案中,李和林女士系夫妻关系,虽然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但两人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作为妻子,林女士仍应尽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答疑签约律师 姚祎颖: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专业方向是婚姻、继承、股权、房产等家事诉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票据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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