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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方案初具雏形 专家:个税改革应注重全面与公平

2015-11-23 15:09:38  来源:央广网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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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媒体报道,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初具雏形,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可能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本期观点:个税改革应注重全面与公平。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将如何实现?对大多数劳动者而言,个税调节的影响恐怕最为直接。

《经济参考报》最新报道,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改革方案已经初具雏形,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把改革草案上报中央和国务院。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未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将会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把个人的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共计十一类。

早在1995年,就已经有人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即将上报的个税改革方案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些个人收入继续分类征收个税,哪些收入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进行了相关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早在1995年,就已经有人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至今已经过去了20个春秋,我国仍然实行的是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过去这么长时间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没有启用?

施正文:有两个原因。第一,综合所得税施行以后,个人所得税将会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调节力度,也就是说税收负担会在全体公民间进行重新的分配,所以现有的税收负担的分配格局就会遭受一些阻力。另外,这种调节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它对效率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它还会影响到中国税制在国际中的竞争力。第二,中国需要很强的对收入财产涉税信息的征管能力,这就需要全社会的财产收入信息都汇集到一起,但是目前我们还不完全具备这个条件。

经济之声: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具备实行的条件,能这么理解吗?

施正文: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发展,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政府共享信息平台的建设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现在无论是不动产的统一登记,还是其他财产的统一申报以及部门信息碎片化的管理应该都已经逐步具备了条件。另外,法律的竞争还存在问题,法律建设也比较滞后。我们的税收征管法现在并没有要求第三方把信息归结给税务机关,更没有一个相应的保障机制。

经济之声:从媒体报道来看,不少专家、学者呼吁尽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有什么好处?

施正文:最大的好处就是它比较公平,它可以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有助于实行公平的分配。另外,它可以防止逃避税的行为发生。因为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之后,不同类型所得的税率和计税方法都不同。

经济之声: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门槛是2011年修订的,起征点是3500元。4年过去了,物价水平、工薪标准、人口政策等,都发生了变化,这成为很多人认为应该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依据。但是也有不少专家提出,提高起征点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您认为,个人所得税征收改革方案中,应不应该包括提高个税起征点的相关内容?

施正文:这个起征点仅仅是对工资薪金所得这一类型费用的扣除,但是它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所得,它更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的其他情况。所以如果单独提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其他类型的所得不进行调整,实际上就没有可比性。另外,如果我们要调整所谓的起征点,工资薪金更高的人享受税收减免的可能性就更大。因为高收入人群的税率高,提高起征点以后,其税款的下降幅度就大大高于中低收入的人群,所以根本的问题不是起征点的调节,而是税制模式的转型。

经济之声:是不是要家庭整体来核算收入?

施正文:在申报的时候,可以以个人名义申报,也可以以家庭的名义申报,这是有选择性的。很多国家都是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它的税负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差别。无论是哪种形式,关键都要考虑到家庭因素,例如你有无配偶或小孩、是否需要赡养老人、孩子的教育情况以及医疗和住房情况等,这些都属于基本的生存权,都应该在税费里面扣除。我们现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没有统筹考虑这些因素,所以它会导致很严重的不公平。

经济之声:从改革的趋势来看,未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都有可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除此之外,个税征收的改革方案还应该顾及哪些内容?

施正文:首先,要很好的考量哪些所得应被放到综合征收范围,但是现在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劳动所得,像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包括生产经营所得都可以放到里面,然后实行综合税率、累进税率。另外一个就是资本所得,实际上股息率就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退休金使用费所得,这些都是资本所得。资本所得将来可能会属于分类征收,实行比较比例税率。当然我们也认为资本所得不一定使用比例税率,例如对短期的投机性的资本所得可以使用较高的税率,甚至是累进的税率,而对长期的投资,而不是投机采用较低的比例水平。因为资本所得使用比例税率,主要是考虑到资本的流动性。因为经济全球化以后,如果税率过高,中国的资本技术人才可能会大量外流。此外,为了扩大投资,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效率的提升,我们也需要资本所得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对资本所得做出这样的一个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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