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机关报:天津港爆炸事故追责必不可少
2015-11-20 10:34:3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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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个多月,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进入收网阶段。追责成为必不可少的内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因疏于管理和把关,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有效督促纠正和处置,被天津市政府公告免职。 然而,免职不应是最终结果。事故必须彻查,责任必须追究。不管涉及谁,不管涉及哪个部门,都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立案的立案。严格的党纪政纪处分,应当成为事故调查结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只有以决不姑息的态度严厉问责,把追责进行到底,才能给公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才能避免血淋淋的教训轮番重演。 过去,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相关政府部门应对公共危机的策略便是相关官员被“就地免职”,而真正依法依纪的追责却往往被拖延,甚至忽略。免职被当作平息民愤的应急之举,问责成了党员干部“暂时受到的委屈”。该受严惩的涉事干部不仅逃过刑事责任的追究,甚至还可以低调复出。而拖延与忽略的理由,往往就是“调查真相需要时间”。 诚然,事故调查需要时间。但时间越长,越可能增加公众的信任成本,容易产生暗箱操作、纵容包庇的风险。而拖沓发布调查报告和问责,也更容易纵容和助长相关领导干部和安监人员的侥幸心理。 “公共安全这个问题,没事就没事,有事可能就是大事”。清理侥幸心理的土壤不能只靠叮咛嘱咐和下文开会。只有将事故根由彻查清楚,对每一个细节都不留下“模糊地带”,让每一个结论都板上钉钉,对每一名责任人员都严肃追责,才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才可告慰逝者的灵魂。 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只有严肃追责,力戒“墙外扔砖,砸到谁谁倒霉”的形式主义,才能真正实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中央领导多次强调,安全是管出来的。安全生产必须依靠严格管理、严肃问责来保障。严的思路,既要体现在平时工作中,更要体现在责任追究上。想当年,原国务院副总理康世恩就曾因为1979年的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被处以行政记大过,石油部长宋振明被解除职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只有从严从重进行责任追究,下猛药、出重拳,才能真正绷紧安全之弦、生命之弦,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尤其是在当前安全问题多发高发的形势下,要从容应对经济新常态,要平稳实现发展转型、动力换挡,就必须用严格考核把关和问责追责来落实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在中央的严词要求下,在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下,有理由相信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会给出一个让人信服的结果。我们也更加期待,安全管理进一步严起来,为全社会构建更为牢固的安全防线。(甄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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