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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原交管局长之子承揽警用项目 受贿超千万元

2015-11-05 07:22:53 李铁柱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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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企业承揽信号灯灯具采购 获利中宋建国之子占五成

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间,王昊跟宋某、孔某接受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多伦公司)负责人章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交通信号灯灯具、学校门前移动式信号灯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王昊、宋某、孔某先后收受南京多伦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279万余元。

宋某供述称,2009年初,他决定帮南京多伦公司向北京市交管局出售信号灯,他找到时任北京市交管局设施处处长的刘某帮忙,刘某答应考虑南京多伦公司的产品。宋某随后让王昊负责具体经办此事。

南京多伦公司在北京市交管局共中标四次,每次都是宋某先跟南京多伦公司确定好产品的底价,中标之后其会再签一份协议,确定最终给他的利润。他和王昊、孔某从南京多伦公司所赚取的好处费大概有280万元至300万元左右,他拿五成,王昊拿四成,孔某拿一成。最初都是各自拿现金,2011年之后,宋某分的钱都放在王昊的名下了,后取出现金在孔某名下买了500万元的理财。

2004年7月至2011年1月任北京市交管局设施处处长的刘某的证言显示:在北京市交管局招标采购交通信号灯的项目中,他应宋某要求对南京多伦公司予以关照,后将此事交代给设施处信号灯科科长和工程师。他为南京多伦公司中标提供多个有利条件,在立项最初阶段选定南京多伦公司帮助进行研发;信号灯科工程师参与南京多伦公司产品研发并研提修改意见;将招标方式修改为涉密工程项目招标系定制,后按照涉密工程采购方法进行秘密招标;在招标前提前使用南京多伦公司产品等。

帮企业承揽执法记录仪项目 宋建国之子等人收受625万元

2010年5月至2013年1月间,王昊与宋某、孔某,为北京中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鼎安公司)以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直真视通公司)名义承揽北京市交管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王昊、宋某、孔某先后收受中鼎安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625万余元。

宋某说,2009年,他从王昊处得知北京市交管局要采购执法记录仪,他就去找当时装财处处长核实,得知市政府的采购款还没有审批。2010年六七月间,王昊从政府招标网站上看到北京市交管局要采购执法记录仪,于是就通过关系找到中鼎安公司意欲进行投标,但该公司没有资格,必须找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借壳投标。宋某就让王昊联系了直真视通公司,用该公司的资质投标。

宋某让中鼎安公司给直真视通公司供货,货款先由北京市交管局打到直真视通公司,再转到中鼎安公司,然后中鼎安公司再给他、王昊和孔某结账。这些事情都是王昊具体经办的,宋某说印象中他们挣了不到400万元的利润,王昊曾跟他说过,他和孔某去地下钱庄串过400万元的现金,应该就是这笔钱。

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任北京市交管局装财处副处长的侯某称,2010年在北京市交管局招标采购执法记录仪项目中,他和晋某作为该项目负责人负责招投标工作,并对宋某参与的投标公司予以关照,在此过程中,他直接给直真视通公司打高分,最终直真视通公司中标。

帮企业中标网络会商系统采购 其他厂家曾质询评标结果

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间,王昊与宋某接受直真视通公司负责人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网络会商系统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王昊、宋某先后收受直真视通公司给予的钱款80万元、美元12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9万余元。

宋某的证言显示,2010年五六月间,直真视通公司的老板王某通过王昊向宋某提出希望能够帮助王某做北京市交管局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项目,并说会给宋某合同金额10%左右的好处费。同年七八月间,宋某将交管局相关人员介绍给王某。直真视通公司在该项目中共中标过两次,第一次中标后,王某给了宋某60万元现金和美元13万元。第二次中标后又给了20万元现金,其中美元13万元其让王某打到宋某朋友的香港账户上,2011年底又转到宋某妻子账户中。

时任北京市交管局科信处主任科员赵某称,2010年他以甲方专家的身份参加北京市交管局对视频会议系统项目的招标,当时交管局相关人员负责此项目,评标过程中,交管局负责此事的人代表甲方发表了倾向于直真视通公司的意见,且在打分之前,负责人还跟他统一意见,给直真视通公司打最高分,最终该公司得分最高并中标。而在当时,有其他厂家曾以直真视通公司的产品价格高、却最终中标为由,对评标结果进行质询。

判决

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同案犯王昊被判7年

在上述案件中,王昊已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

法院认为,王昊伙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他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案中,王昊及其辩护人认为王昊的身份、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决定作用,属于从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四起犯罪事实中王昊并非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对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以王昊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币60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而对宋建国之子宋某的刑罚情况,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目前尚未见有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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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被控受贿

今年5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国受贿案。

检方指控,宋建国于2004年至2014年4月间,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长、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青、总经理刘长江、北京马桥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玉堂等人在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驾校恢复营业等事宜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0.688万元。

本版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图示制作/潘璠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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