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因需要等待被告康菲公司办理公证认证委托授权手续(至2012年底才办理完毕)、依法调查取证(2014年10月14日最终调取证据完毕)等原因,直至2014年11月逐步完成开庭前的准备。2014年12月9日、10日,天津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及媒体代表等约百人旁听了庭审,法院对庭审过程微博直播,全程录音录像。法庭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共提交证据315份,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证据39份,各方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王国清等6名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了各方当事人的质询。各方当事人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法庭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疑点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询问。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事故发生后,与原告养殖区域同样位于蓬莱19-3油田西北部约140公里处的唐山浅水湾岸滩发现来自蓬莱19-3油田B、C平台的油污,近岸海域海水中石油类浓度溢油后平均值为45.5微克/升,超背景值0.4倍,已接近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上限,且2011年7月18日的检测结果为55.3微克/升,超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在2011年6月发生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和C平台溢油事故中,栾树海等21名原告的养殖海域遭受了污染,其养殖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康菲公司作为蓬莱19-3油田的作业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海油公司不是油田的作业者,也不控制污染源,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养殖区附近的浅水湾近岸海水石油类浓度情况,可以认定原告遭受损失,根据庭审举证情况,法院参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赔偿补偿标准,酌定原告的损失数额为1683464.4元,判令康菲公司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群众等80余人旁听了判决结果。 本案的判决确认,康菲公司对此次溢油事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表明,任何民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均应当依法合规;无论是中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违规作业造成事故导致环境污染和他人损害的,都必须承担恢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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