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10日消息(记者 孙莹)原告栾树海等21人诉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至10日,在天津海事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该案,组成了由副院长吴立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顺平、代理审判员陈建鹏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立案后,天津海事法院立即向两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法律文书,因被告康菲公司系在利比里亚注册的公司,而利比里亚政治局势动荡,该被告2012年底才办理完毕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手续,并于2013年4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天津海事法院曾先后召集原、被告进行了两次证据交换,并就21名原告的养殖权利和养殖面积向当地政府及养殖海域权利转让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在此期间,原告数次变更诉讼请求并补充证据,最后提交证据的时间是2014年7月6日,最终确认诉讼请求的时间是2014年9月10日。 原告诉称:21名原告在乐亭县海域从事海参养殖,共计拥有海参养殖池2905.99亩,工厂化养殖5727平方米。2011年6月,二被告所属的蓬莱19-3油田的B平台和C平台发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湾发生大面积的环境污染。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溢油事故,致使原告误将混有蓬莱19-3油田油污的海水纳入海参养殖区,造成大量海参死亡。为此,21名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41504717元和鉴定费用7030000,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主要答辩意见为:第一,原告未依法取得养殖证,不是适格原告;第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对其养殖区域造成污染;第三,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四,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被告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和索赔权利;二、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对原告的养殖区域造成污染;三、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原告遭受损失的程度和具体数额;五、中海油公司是否就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被告就此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庭审调查。整个庭审过程中,天津海事法院坚持司法公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原告、被告各方的诉讼权利,并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和微博直播。 本次庭审,原告栾树海、刘明炜、颜晓霞、于继川、张天龙、付传家及其代理人张福秋、史小刚,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代理人徐平、栗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代理人陈向勇、闫新凤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近百人参加了旁听。案件将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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