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湖北省各级党委、纪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倒查和问责追责,严肃查处了一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2010年至2013年,恩施州来凤县卫生局在建设“农村改厕”等项目中,多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审查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卢红鹂作为时任来凤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2015年7月,恩施州纪委给予卢红鹂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014年至2015年,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多名干部因违纪违法被查处。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东元,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廖振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2015年8月,十堰市张湾区纪委给予王东元、廖振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012年3月至2015年7月,随州市风景园林管理局及二级单位多名干部因严重违纪被查处。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市风景园林管理局局长、党总支书记(正处级)魏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2015年7月8日,随州市纪委给予魏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010年6月至2014年1月,荆门市掇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多次向企业违规收费、虚列支出违规套取资金,置于账外使用,并用其滥发津补贴。掇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姚可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2015年4月,荆门市掇刀区纪委、区监察局给予姚可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上述4起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作出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体现了省委、省纪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各级党委(党组)职责所在、使命所在,一刻也不能放松。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落实主体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领导之责、监督管理之责、以上率下之责、支持保障之责。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负首责、主责、全责,既挂帅又出征。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不仅要严于律己、管好自己,更要勇于担当、敢抓敢管,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敢用、善用问责追责这一“杀手锏”。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严肃实施追责问责,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确保主体责任落地生根。(湖北省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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