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医院未经明星本人同意,滥用照片宣传,被判赔偿7万余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了一起侵害明星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法院判决涉事医院登报致歉及进行经济赔偿。 通报显示,2010年12月起,武汉一家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表为其诊疗业务做介绍和宣传的9篇文章,其中使用明星吴静怡(艺名伊能静)的照片5张,并称其曾整容。原告吴静怡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被告在其管理的网站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照片,目的是为了宣传和营销其诊疗业务,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在文章中明确写到原告进行缝双眼皮手术,进行了美容整形手术,从一定程度上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肖像一事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维权开支2562.50元。 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在二审撤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记者梁建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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