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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8小时庭审纪实:不要因为红会事件影响判决

2015-09-14 16:05:56  来源:央视新闻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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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郭美美因涉嫌赌博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而就在几天前,郭美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身份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与她一同受审的还有另一名被告人赵晓来。郭美美到底是否开设过赌场,公诉方与郭美美一方,究竟发生了哪些交锋、对质?随着近8小时的庭审,上述的问题也都有了答案。

9月10日上午9点30分,郭美美、赵晓来开设赌场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一年前涉嫌开设赌场被批捕

2014年7月9日,北京警方打掉一个在世界杯期间组织赌球的犯罪团伙,涉嫌参与赌球的郭美美被控制。同年8月20日,郭美美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批准逮捕。

公诉人表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美美伙同康某(另案处理)、吕某(另案处理)于2013年3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某公寓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朱某、徐某、马某、李某、吴某、陈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40万元。

  庭审另一被告人为其提供资金结算

除这次外,郭美美还被检察机关指控伙同陈某、吕某,于2013年6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2013年7月1日晚至2日凌晨,先后两次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某公寓内开设赌场,组织李某、吴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173.9万元。

庭审中另一名被告人是赵晓来,47岁,吉林省榆树市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晓来在上诉两次赌局中明知郭美美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使用POS机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103万元。

公诉人表示,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美美、赵晓来无视国法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美美面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表示并不认可。郭美美称,“我知道自己犯错了,不应该参与赌博,可是我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庭调查:是否与他人组织赌博活动

在公诉机关指控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的三起犯罪事实中,第一起是郭美美与康某共同组织的赌博活动。法庭首先对这起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那么他们到底是否开设了赌场,郭美美又会做出什么样的辩解呢?

郭美美称,康某之前一直定居在澳门,与郭美美在一起后,来北京租了一套房子一起生活,由郭美美的生活助理吕某出面签订了租房协议,并与他们二人一同居住。郭美美表示,康某平时的收入来源应该是打牌,他是职业的德州选手。郭美美称自己的收入来源是有签公司,大部分是公司的收入来源。

2013年2月,郭美美与康某以月租1万9千元的价格租下了另外一间房屋。这套新租的房子正是起诉书中指控的郭美美和康某用于开设赌局的场所,两人还准备了赌博用的赌具。郭美美说在这间屋子里只进行过一次赌博活动,而除了参赌人员外,赌局中还有专门的服务人员。郭美美的助理吕某则负责兑换筹码和端茶倒水。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在这场赌局中,参与赌博的朱某输了40万元。郭美美称,朱某当天没有给钱,他说他没带钱,然后康某让他写了一张借条。这场赌局过后,郭美美曾多次联系朱某,索要赌债。郭美美表示自己曾用过偏激的语言威胁过对方,郭美美说,“你要不还钱,就找人去你的医院闹。”

  只承认参与赌博不承认开设赌场

检方指控郭美美的另外两起犯罪事实是,由她和另案处理的陈某组织的赌博活动,然而在法庭调查中,郭美美只承认自己组织参与了赌博,并不认可自己有开设赌场的行为。

法庭调查中,郭美美虽然承认自己组织过两次赌局,但却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开设赌局。在这两次赌局中,郭美美同样请来了专业的发牌手和为赌资结算的刷卡人员。

庭审中,郭美美承认,另一名被告人赵晓来就是他们一直找来的为其结算赌资的刷卡人员。郭美美称,每次赌局会给赵晓来提1.5%的酬劳,每一笔刷卡金额,他抽1.5%的费用。而在这两次赌局中,郭美美均有从中抽水的行为。

庭审中,另一名被告人赵晓来面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则表示没有异议。

  公诉人出示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

在庭审的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金支出凭证及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郭美美组织赌博、实行抽水及多次电话、短信等方式威胁欠款人偿还赌博欠款的情况。

在举证、质证程序开始之前,郭美美的辩护人突然向法庭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要求对郭美美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此,公诉人发表了反对的意见。

公诉人表示,最高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章明确规定非法排除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提出,而辩护人却在开庭后提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个从证据的实体方面,辩护人提出了对郭美美有疲劳审讯,所以这不能证明侦查活动合法的情况下,予以排除郭美美的侵权这个供述。公诉人认为不能排除。

合议庭对被告人郭美美辩护人提出的申请经过休庭评议后,驳回了郭美美辩护人的申请。

在庭审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机关出具了十余名证人证言,其中包括郭美美的助理吕某、赌局的荷官、参加赌博者及同案被告人。

一位证人在2014年7月16日的证言称,“郭美美说,租1103号房是为了玩德州扑克,目的就是开赌局。”吕某2014年7月21日的证言表示,“2201和1103这两套房间都是郭美美租的,但与房主签合同是我签的。”

面对吕某的证言,郭美美均表示不认可。郭美美说,“第一1103不是我租的,2201也不是我租的,先租的2201,只是因为我跟康某要住在那里,并不是我要赌牌才租的那个房子。”

证据证言均显示其开赌局 定规矩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郭美美的助理吕某、赌局所在的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李某、及参加赌博的朱某等人均在证言中提到,郭美美在其住所客厅开赌局,授意吕某办理银行卡用于存取赌资。此外,郭美美还制定了开局先免费发2万筹码,待输光后先结账,才可继续购买筹码的赌博规矩。

强调未开赌场 供述变化拒不认罪

庭审中,郭美美多次强调,自己确实参与赌博,但是从未开设赌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案件赌资巨大,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被告人郭美美供述反复变化,拒不认罪,不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首先发表了公诉意见,认为郭美美、赵晓来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人说,我国《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及行为人筹划安排等准备活动,提供专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期间技术赌博而行为人从赌资中抽余利,被告人郭美美正是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晓来为其提供积极帮助,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

公诉人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赌博场所系郭美美提供,并由其组织赌局;涉案赌博工具系郭美美提供;赌场服务人员和参赌人员均系郭美美组织;赌场营业过程系由郭美美控制;获取利益系由郭美美获得。

  供述多次变化不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在量刑发面,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郭美美对同一事实先后供述多次变化,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全面否认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反复,不具有法定从轻的处罚情节。

郭美美的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郭美美在公诉机关认定的三次赌局开设时间到过赌博现场并参与赌博,但并不能得出郭美美伙同他人共同组织人员进行赌博。

而被告人赵晓来的辩护人称赵晓来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且在赌博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郭美美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非常后悔,希望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郭美美说,“我就是想说我知道我犯错了,我也特别后悔,然后并不知道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对此我非常后悔,我希望法院公平公正的,不要因为红会事件外界的舆论压力而影响加重对我的判决,谢谢。”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在经过近8个小时的庭审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郭美美,赵晓来开设赌场案进行当庭宣判,郭美美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晓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郭美美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晓来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结算的直接帮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针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现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郭美美伙同他人组织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雇佣服务人员、抽头渔利,且赌资达百万元以上,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郭美美及其辩护人所提郭美美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赌博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美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晓来为赌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的共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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