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信息保护遭遇法律困境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为保护个人信息,近年来我国加快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实践。《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文件,都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相关规定,但都存在系统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缺乏法律规范 一方面,没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监管部门进行明确,使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处于多部门监管状态,“九龙治水”的局面普遍存在,且各部门之间缺乏成熟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各自为政,造成政出多门、决策分散、信息沟通不畅、监管无序等现象。另一方面,法律相对缺失导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相对落后,没有明确信息采集主体的法律责任和采集数据的使用权边界,网络的虚拟性、违法行为的隐蔽性更加剧了监管的难度,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和防范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程序不畅 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文件对个人信息主要采用间接保护的形式,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惩罚范围没有明确,惩罚力度不足,难以真正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个人信息泄露的被告主体往往是企业,甚至是大企业,诉讼双方的实力不对等,个人维权常常面临时间和精力耗不起,诉讼代理费用过高的问题,相关部门在立案后也常遭遇调查取证难、取证时间长、难以确定侵权人等问题。对取证程序的规定不完善,使得信息泄露维权呈现出“高成本、低收益”的不对称局面,在客观上助长了个人信息的滥用。 三、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为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我国应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制定系统、完整的法律,提升法律的执行效力,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权责关系、侵权救济等问题,健全法律的配套实施细则,细化相关法律解释,提高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可操作性,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法律效力 为避免多头监管产生的决策分散、监管无序等问题,应出台法律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法律效力,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主管部门,加强各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形成高效的监管体系。另一方面要在法律层面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制,规范信息采集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明确所采集数据的使用权边界,从源头上预防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三)理顺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程序 一方面,应加强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惩罚措施,加大对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的打击力度,强化对泄露个人信息企业的问责机制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应简化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司法程序,同时降低群众维权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完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调查取证的手段和方式,切实解决相关机构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推动个人信息保护进入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尽可能改变维权双方不对等的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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