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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网络支付业务 拟每天限额5000元系误读

2015-08-02 06:53:19 王观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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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对普通消费者有何影响?

回应:对普通消费者几无影响。限额管理的规定能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付款需求,同时兼顾安全和效率

除了5000元、1000元限额外,《办法》规定,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央行支付结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数据的分析,2014年,61.3%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即综合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80.1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8.5%的个人客户不超过20万元;72.31%的个人客户支付账户余额仅用于购物消费(即消费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9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9.7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10万元。

“可以说,上述规定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个人客户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对客户支付体验造成影响,而且有效兼顾了安全与效率。”该负责人说,限额数据的确定既参考了国内典型代表支付机构的业务分析数据,也考虑了尊重现实需求与未来支付业务的规范发展,防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规模过度膨胀引发资金风险。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出于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对整个网络支付做了比较全面的规范。

为什么要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进行规范?

回应:避免风险传递,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办法》规定,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应当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方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同时,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央行支付结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避免两类机构的风险相互传递,《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该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相关机构提供支付服务。”该负责人说,支付机构按《办法》规定虽然不能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务,将付款人的款项划转至网络借贷等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这不会影响网络借贷等企业的业务开展,而且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易宝支付总裁唐彬认为,支付行业发展到当前交易规模已突破十万亿元,需要有关规范来告别野蛮式生长,因此《办法》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从面向未来的角度,考虑到支付行业作为基础金融设施,通过支付行业可以衍生出类似余额宝、征信等新的金融服务,但同时又涉及到央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多部门管理,如何进一步打破现有分业监管模式,走向以功能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将是更大的挑战。本报记者 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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