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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门七名药店店主销售假“性药”被判刑

2015-06-29 19:13:28 严初 卢思莹 王清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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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惠州6月29日电(严初 卢思莹王清)笔者29日从广东惠州市中级法院获悉,该市龙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批销售假“性药”的案件,被告人张某、邓某、李某等七人获刑2个月至8个月不等,每人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悉,这7名被告人中有贩卖了一年的“新手”,也有销售年限高达12年的“老手”,7人中有3人是一家三口团伙犯罪。7名被告人犯罪过程基本一致,以其中销售年限最长的吴某为例,2003年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何在龙门县龙城街道某处经营一性用品店,以每盒1到5元不等的价格从上门销售人员手中购进性用药具高价进行销售,从中牟利。2013年9月,被告人吴某因在店内销售假冒保健食品,被惠州龙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2014年9月9日,公安机关联合龙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吴某经营的性药品店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大量疑似假药,随即查处并扣押了“美国力加力”、“德国黑金刚”、“金功夫”等一批疑似假性药品共44个产品。经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在被告人吴某经营的性用品店查获“美国力加力”、“德国黑金刚”等23个品规产品均为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7名被告人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既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产生了社会危害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7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结合7人的犯罪性质、悔罪程度、社会危害性等情节,7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至8个月不等,每人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承办本案的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保健用品店的经营者,应诚实经营,注意辨别药品真假,另外一定要规范进货渠道,从正规途径进货,对上门推销的药品保持警惕,不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铤而走险,消费者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一定要去医院或正规药店购买药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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