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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公司被指多收流量费 法院判决其违约应退钱

2015-06-15 14:20:31 张衡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萍乡移动公司辩称,其收取原告2014年6月的流量费27元是合理合法的,不算是多收费。

另外,“购机协议上有约定5元上网流量,但原告并没有到被告处开通,原告也没有使用。”

杨宇明律师介绍说,在法庭上,移动公司对手写的部分不认可。“我说这是第二联,请移动公司把第一联拿出来,可以相互印证,但他们拿不出。另外,移动公司说欧阳先生应去开通5元30M的业务,这是争议比较激烈的地方。”

法院:无证据否认约定 应履行开通义务

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欧阳先生与中国移动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签订的“购手机送话费”营销活动须知,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法院认为,移动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由其盖章确认的活动须知上附加的内容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其自行保留的该合同附件予以佐证,不能证实欧阳先生提供的活动须知附加的内容是事后添加,且原告按约交纳了购买手机的费用、领取附加内容约定的手机、礼品,并按约一直使用。

移动公司应为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其中包括依约为原告开通5元上网流量的义务。移动公司以“购手机送话费的协议虽有约定5元上网流量,但原告并没有到被告处开通”为由予以辩解,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2014年5月欧阳先生在移动公司处开通10元70兆的上网流量包,按照流量包叠加的原则,其每月支付15元享有100兆的上网流量使用权。

因此,欧阳先生2014年6月上网流量使用87兆,其正常收费应为15元,但被告在该月多收取费用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予以返还。

2015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移动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返还欧阳先生上网流量费12元。一审宣判后,中国移动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没有上诉。(记者张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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