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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杀男童羁押14年改判死缓 律师申请异地重审

2015-05-24 15:34:04 洪雪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宣判笔录最后写着“有意见,我要上诉”,下面是吴留锁签名

在公开宣判大会上,河南邑涧村村民吴留锁放胆大喊一声“我是冤枉的”,他说当时觉得自己要被枪毙了。随后,这个被认定是故意杀死同村8岁男童的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裁定重审。1999年,在河南省伊川县看守所被超期羁押14年后,吴留锁被重新公诉,并最终被判处死缓。

在服刑16年后,代理律师王永杰发现,河南高院当初没受理吴留锁的上诉,直接核准洛阳中院的一审死缓判决,“明天我们将去最高法递交申诉申请,申请异地重审此案。”

记者发现,当初审理吴留锁案件的法官胡烨正是复核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的主审法官,其已经从普通审判员成为河南省高院法官。

如今,吴留锁已从最初被抓时30岁的青年,变成了61岁的老年人,经过一系列减刑,他将于9年后的2024年刑满释放。至此,他将被羁押40年。坚称自己没杀人的吴留锁,盼望案件重审还他清白。

最新进展 律师

今年已经61岁的吴留锁没有成家,父母先后去世,因其一直喊冤,他的外甥女婿位强找到律师帮助。位强在北京做建筑工程,他在看到因“死刑保证书”而被平反的李怀亮案后,慕名找到李怀亮的辩护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

在深入研究卷宗后,王永杰决定和该律所王常清律师援助吴留锁。

在走访相关部门及人员后,两位律师发现该案唯一证据存疑。而且高院未审理吴留锁上诉案,直接核准了一审对其死缓的判决。两位律师告诉《法制晚报》记者,他们明日一早将和吴留锁的弟弟一起前往最高法递交申请,要求异地重新审理此案。

来龙去脉 8岁男童被杀 脚印锁定嫌犯

1984年7月29日,伊川县城关镇邑涧村8岁的男童王社利到田间割草时失踪。次日,家人在离家不远的玉米地里发现了孩子的尸体。

伊川县公安局的现场勘察记录显示:距离王社利尸体头部约30厘米处,还有两个不太明显的赤脚痕迹。

该份勘察记录签名处写着,来自洛阳地区公安处的有:“李处长、元处长、泰科长、姚丙玉”等8人;来自伊川县公安局的有“莫延明、王世卿、许道文”等5人。

1984年9月21日,洛阳地区公安处、伊川县公安局联合出具《刑事技术鉴定书》,检验结果显示:位于王社利头部东北15cm处的乳突纹,经对比发现,该乳突纹是吴留锁右脚掌内第一蹠骨处乳突纹所留。

警方认为吴留锁有重大嫌疑,一是有脚印证据,二是他系累犯,在该村做民办教师时,曾因奸淫女生未遂被判3年。

1984年9月28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吴留锁刑拘。

  伊川县看守所“说明”,“吴留锁的上诉状于本月23日交到看守所值班室”

一审获死刑 豫高院裁定重审

洛阳中院审理后认为,1984年7月29日上午9时许,吴留锁去地里割草遇到王社利,将其骗至玉米地欲鸡奸遭拒,吴留锁怕传出去坏了其名声,遂掐死王社利,又用镰刀割断王社利颈部致其死亡。

1984年12月8日,洛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留锁死刑。吴留锁向河南高院提出上诉。

1985年4月13日,河南高院裁定原判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洛阳地区中院重审。

  河南高院的(1999)豫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注明“吴留锁没上诉”

羁押14年 被告人被判决死缓

该案重审,却在14年后,这期间,吴留锁一直被羁押在伊川县看守所。

1998年10月8日,洛阳检方重新起诉。

1998年11月12日,洛阳中院在伊川县法院开庭。当时已经44岁的吴留锁自称没杀人,没到过现场,也不会留下脚印,他说自己遭受电击、水杯打,此前的有罪供述均为刑讯逼供所致。

吴留锁的律师石荣安为其作无罪辩护。他说事发当晚下了一场大雨,受害人脖子上、镰刀上均没指纹,田里更不会留有脚印。

对此,伊川县公安局称,因有豆叶覆盖,现场遗留脚印才得以保存。

1998年12月15日,洛阳中院认为吴留锁因鸡奸幼童未遂杀人灭口,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刑满释放不到3年为累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留锁死刑,缓期2年执行。

1999年1月23日,吴留锁通过伊川县看守所向河南高院提出上诉。

1999年8月12日,河南高院刑事裁定核准了洛阳中院对吴留锁的死缓判决。自此,吴留锁被送往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律师质疑 1.卷宗中无“脚印”照片

王永杰称,伊川县气象局证明,案发当晚伊川县降水量为21.9毫米,“那场雨下得非常大,公安称王社利的尸体上、凶器镰刀上的指纹等都被雨冲刷走了,那为什么只有脚印会留下?”

对洛阳警方称“由于受豆叶庇护,脚印幸免雨淋”,王永杰表示,“现场勘察记录没有提豆叶,现场、尸体照片中没有豆叶,我们回访发现地里根本没种豆子,哪来的豆叶?”

2015年5月初,王永杰和王常清回访案发地,几名邑涧村了解该案的老人均称,该村没有在玉米地里套种黄豆或绿豆的习惯。一位老人到现场指认,“大致就是这儿了,邑涧村春天种小麦,秋天种玉米,很少有人种黄豆,更别说在玉米地里套种了。这块地东西走向,如果在玉米地里种豆子,根本没法活。”

2.多人签名系一人所为

王永杰指出,伊川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察记录存在代为签名、关键证词隐匿以及一名公安人员身兼现场勘察、审讯、证人、鉴定等4种角色等问题。

该勘察记录显示,其签名处显示为“李处长”、“元处长”、“泰科长”、“姚丙玉”、“许道文”等多人,多人笔迹出自“许道文”一人。据查,“姚丙玉”的真实名字应为“姚丙育”。

此外,“许道文”一人在该案中还承担着现场勘察、审讯、证人、鉴定等4个身份。

5月7日,律师就证据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到伊川县公安局求证。

伊川县公安局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因为年代久远,该案中的公安人员大都不在人世,原始图片也无处可查,“如果是我,不会一人分担4种角色,”

另一负责人阅后称,“若按现在的命案标准,这个案子很好翻。”

3.卷宗没有关键证人证词

“吴留锁本人称,他有事发当日不在现场的人证,证人也称公安人员向其进行了询问。但在卷宗中,我们没能查到证人证言,这说明警方有意隐匿对吴留锁有利的关键证言。”

5月7日晚,一名吴留锁提到能证明他不在现场的证人回忆,当时确有公安人员询问过她和母亲,“当时我被叫过去问话时,真的是特别紧张。”

但是当问及事发时她是否看到吴留锁确实在不远的地方翻红薯秧时,该证人表示“时间久了,记不清了”。

“但这至少证明吴留锁最初提到了这个证人,但卷宗中却未显示。”王永杰说。

4.看守所证明被告人提上诉

“河南高院没有受理吴留锁的上诉,而是直接再审核准一审死缓判决。”王永杰告诉记者。

法晚记者在卷宗中看到1999年1月13日的“宣判笔录”,最后写着“我要上诉”,但是卷宗里没有上诉书。是不是吴留锁当庭口头表示要上诉,但事后改变了主意,并未提交上诉书呢?

记者在一份1999年1月23日伊川县看守所写给河南省高院的“说明”中看到:“吴留锁的上诉状于1月23日,也就是上诉期最后一天上午交到了看守所值班室,我所工作人员当即把上诉状送去法院刑庭,由于是星期天,刑庭没人上班,因此上诉状无法按期交出,特此证明。”

王永杰说,这份说明证明吴留锁确实提出了上诉。按照程序,河南省高院应该受理上诉,做出判决。但是河南省高院没有受理上诉,而是直接对该案予以复核。

(1999)豫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中注明:吴留锁没有上诉。“翻遍卷宗都没有找到吴留锁的上诉状。”王永杰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其中第四款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吴留锁的案子就符合这项规定,因此河南高院应当重新审判。”律师称。

延伸阅读 该案二审审判员是复核赵作海案法官

记者在1999年豫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上看到了审判员胡烨的名字。律师表示,胡烨亦是复核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的主审法官。当时,他已经被升职为河南省高院的法官。

1999年5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机井中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警方认为死者是该村村民赵振裳,同村村民赵作海有重大嫌疑。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级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4月30日,“被杀死”的赵振裳突然回到村中,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此后,河南高院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同年5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决定,对当年省高院复核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的主审法官胡烨停职检查。文/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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