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看守所“说明”,“吴留锁的上诉状于本月23日交到看守所值班室” 一审获死刑 豫高院裁定重审 洛阳中院审理后认为,1984年7月29日上午9时许,吴留锁去地里割草遇到王社利,将其骗至玉米地欲鸡奸遭拒,吴留锁怕传出去坏了其名声,遂掐死王社利,又用镰刀割断王社利颈部致其死亡。 1984年12月8日,洛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留锁死刑。吴留锁向河南高院提出上诉。 1985年4月13日,河南高院裁定原判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洛阳地区中院重审。 河南高院的(1999)豫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注明“吴留锁没上诉” 羁押14年 被告人被判决死缓 该案重审,却在14年后,这期间,吴留锁一直被羁押在伊川县看守所。 1998年10月8日,洛阳检方重新起诉。 1998年11月12日,洛阳中院在伊川县法院开庭。当时已经44岁的吴留锁自称没杀人,没到过现场,也不会留下脚印,他说自己遭受电击、水杯打,此前的有罪供述均为刑讯逼供所致。 吴留锁的律师石荣安为其作无罪辩护。他说事发当晚下了一场大雨,受害人脖子上、镰刀上均没指纹,田里更不会留有脚印。 对此,伊川县公安局称,因有豆叶覆盖,现场遗留脚印才得以保存。 1998年12月15日,洛阳中院认为吴留锁因鸡奸幼童未遂杀人灭口,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刑满释放不到3年为累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留锁死刑,缓期2年执行。 1999年1月23日,吴留锁通过伊川县看守所向河南高院提出上诉。 1999年8月12日,河南高院刑事裁定核准了洛阳中院对吴留锁的死缓判决。自此,吴留锁被送往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律师质疑 1.卷宗中无“脚印”照片 王永杰称,伊川县气象局证明,案发当晚伊川县降水量为21.9毫米,“那场雨下得非常大,公安称王社利的尸体上、凶器镰刀上的指纹等都被雨冲刷走了,那为什么只有脚印会留下?” 对洛阳警方称“由于受豆叶庇护,脚印幸免雨淋”,王永杰表示,“现场勘察记录没有提豆叶,现场、尸体照片中没有豆叶,我们回访发现地里根本没种豆子,哪来的豆叶?” 2015年5月初,王永杰和王常清回访案发地,几名邑涧村了解该案的老人均称,该村没有在玉米地里套种黄豆或绿豆的习惯。一位老人到现场指认,“大致就是这儿了,邑涧村春天种小麦,秋天种玉米,很少有人种黄豆,更别说在玉米地里套种了。这块地东西走向,如果在玉米地里种豆子,根本没法活。” 2.多人签名系一人所为 王永杰指出,伊川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察记录存在代为签名、关键证词隐匿以及一名公安人员身兼现场勘察、审讯、证人、鉴定等4种角色等问题。 该勘察记录显示,其签名处显示为“李处长”、“元处长”、“泰科长”、“姚丙玉”、“许道文”等多人,多人笔迹出自“许道文”一人。据查,“姚丙玉”的真实名字应为“姚丙育”。 此外,“许道文”一人在该案中还承担着现场勘察、审讯、证人、鉴定等4个身份。 5月7日,律师就证据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到伊川县公安局求证。 伊川县公安局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因为年代久远,该案中的公安人员大都不在人世,原始图片也无处可查,“如果是我,不会一人分担4种角色,” 另一负责人阅后称,“若按现在的命案标准,这个案子很好翻。” 3.卷宗没有关键证人证词 “吴留锁本人称,他有事发当日不在现场的人证,证人也称公安人员向其进行了询问。但在卷宗中,我们没能查到证人证言,这说明警方有意隐匿对吴留锁有利的关键证言。” 5月7日晚,一名吴留锁提到能证明他不在现场的证人回忆,当时确有公安人员询问过她和母亲,“当时我被叫过去问话时,真的是特别紧张。” 但是当问及事发时她是否看到吴留锁确实在不远的地方翻红薯秧时,该证人表示“时间久了,记不清了”。 “但这至少证明吴留锁最初提到了这个证人,但卷宗中却未显示。”王永杰说。 4.看守所证明被告人提上诉 “河南高院没有受理吴留锁的上诉,而是直接再审核准一审死缓判决。”王永杰告诉记者。 法晚记者在卷宗中看到1999年1月13日的“宣判笔录”,最后写着“我要上诉”,但是卷宗里没有上诉书。是不是吴留锁当庭口头表示要上诉,但事后改变了主意,并未提交上诉书呢? 记者在一份1999年1月23日伊川县看守所写给河南省高院的“说明”中看到:“吴留锁的上诉状于1月23日,也就是上诉期最后一天上午交到了看守所值班室,我所工作人员当即把上诉状送去法院刑庭,由于是星期天,刑庭没人上班,因此上诉状无法按期交出,特此证明。” 王永杰说,这份说明证明吴留锁确实提出了上诉。按照程序,河南省高院应该受理上诉,做出判决。但是河南省高院没有受理上诉,而是直接对该案予以复核。 (1999)豫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中注明:吴留锁没有上诉。“翻遍卷宗都没有找到吴留锁的上诉状。”王永杰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其中第四款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吴留锁的案子就符合这项规定,因此河南高院应当重新审判。”律师称。 延伸阅读 该案二审审判员是复核赵作海案法官 记者在1999年豫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上看到了审判员胡烨的名字。律师表示,胡烨亦是复核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的主审法官。当时,他已经被升职为河南省高院的法官。 1999年5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机井中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警方认为死者是该村村民赵振裳,同村村民赵作海有重大嫌疑。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级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4月30日,“被杀死”的赵振裳突然回到村中,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此后,河南高院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同年5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决定,对当年省高院复核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的主审法官胡烨停职检查。文/记者 洪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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