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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划红线” 各方种好“责任田”——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谈新广告法

2015-04-24 19:03:57 谭谟晓、董峻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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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谭谟晓、董峻)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经过大量调研和反复论证,修订幅度大、涉及范围广,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新广告法有哪些重要修订?对各方法律责任做了哪些强化?监管方式如何转变?记者24日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

给重点领域广告“划红线”

现行广告法仅规定了药品等7种商品的广告准则,内容不完备,操作性不强,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不相适应。新广告法则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疗、农药、兽药、饲料、酒类、招商、教育培训等多种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内容作出了具体规范要求。

近年来,医药保健食品领域日益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药品广告及宣传,其虚假程度尤为严重。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工商机关受理老年人投诉保健品2.01万件。从被投诉保健品细类看,36.2%的被投诉保健品属于提高免疫能力类保健品;从投诉内容看,主要是虚假广告宣传和质量问题,共占投诉的38.3%。

对此,新广告法重拳出击,明确要求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产生混淆的用语。

上有“老”,下有“小”。针对当前母乳代用品市场存在的乱象,新广告法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此外,新广告法还明确了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张茅说,新广告法充实细化了广告准则,强化了重点领域广告行为规范,凸显了实际操作性,这些修订的内容必将净化广告市场,也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

各方都有“责任田”

划定红线后,广告活动中的各方就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新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广告监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做了界定。

近年来,一些广告主为了推销商品,对产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一些媒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背广告审查职责,甚至默许放任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中,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对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明确了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管理责任,可以暂停违规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广告不能想接就接,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得到强化,代言活动也将更加严格规范。”张茅说,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曾经为虚假广告代言的人,三年之内不得再为广告代言。

张茅表示,现行广告法出台的时候,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还为绝大多数国人所不知。如今,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已成为广告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广告法增加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广告活动规范,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

作为广告活动的监管者,新广告法增加并明确了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包括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示,受理投诉举报并作出处理等。

放管结合促新法“落地生根”

由于利益驱动、诚信缺失等原因,加上近年来广告市场突飞猛进,新技术新手段层出不穷,尤其是网络推送技术的日新月异,监管手段相对滞后,导致虚假违法广告时有发生,维护公平广告市场秩序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

张茅认为,新广告法丰富了执法手段,为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要抓紧完善配套制度,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尽快出台《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确保新广告法落地生根。

“今后工商部门将以广告信用监管为主线,以规范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着力点,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张茅说,要严格落实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增强法律震慑力。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扶持措施也将跟上。新广告法进一步扩大了调整范围,增加了公益广告条款,下一步工商总局将出台公益广告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公益广告发展。

张茅表示,将进一步给广告企业松绑减负,为企业成长搭建平台,助力广告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为众多的中小型广告创意公司、小微广告企业、移动互联网广告企业等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更多的政策指导,推动我国由广告大国向广告强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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