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西藏各族人民的福祉所依
2015-04-16 06:41:55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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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西藏是我国的五大自治区之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温暖的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里,与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共同发展,仅用短短的半个世纪就创造了跨越千年的人间奇迹,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过上了旧西藏从未有过的安定、和谐、幸福的生活。 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腐朽社会形态必然消亡和进步社会形态合理替代的自然演进结果,是西藏民主改革后西藏各族人民做出的正确选择,符合社会形态发展和人类进步的历史逻辑。西藏民主改革前的封建农奴制度,是比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更为残酷的腐朽制度,占人口不足5%的三大领主几乎占有着西藏的全部耕地、草原、山林和大部分牲畜,并对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而占总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几乎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不得不终身依附于三大领主,祖祖辈辈遭受着封建领主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三大领主结成一体,构成了政教合一的统治政权,倚仗封建特权私设公堂、监狱,随意对农奴施行鞭打、挖眼、抽筋、断肢等酷刑。农奴和奴隶被随意买卖和任意处置,被剥夺了做人的权利。在封建农奴制度统治下,西藏的经济社会等各业长期停滞,生产力发展遭到严重桎梏。封建农奴制度限制劳动主体的自由流动,对农奴和奴隶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及人格歧视,导致其生活极端贫困,劳动热情受到压抑和摧残,而封建农奴主不事生产,挥霍无度,贪欲无尽,这种充斥着与文明进步强烈冲突的腐朽制度已经失去了自我调节的能力,被先进的制度合理替代实属必然。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和奴隶当家做了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西藏的政治、经济、社会体制全部融入到社会主义制度之内,这就为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制度保障。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在西藏得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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