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起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
2015-03-30 21:47:2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琼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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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3月30日电 2015年3月26日,中央政法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近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了《规定》。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的一条,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活动中恪守法律,廉洁秉公,不徇私情。但在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严重干扰司法人员秉公办案,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推进这项改革,对于贯彻中央的改革要求,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秉公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制定《规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制定这个《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要解决问题。立足于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架起“高压线”,为司法人员依法秉公办案筑牢“防火墙”。二是要明确政策界限。所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都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属于违法干预办案的,一律予以通报;违法干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三是要配套衔接。《规定》与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容上配套衔接,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 问:《规定》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规定》共15条,条文不多,但针对性较强。主要有五方面具体举措:一是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等不当要求;二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三是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调查处理职责与程序;四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通报制度;五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或者对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责任追究制度。 这些具体举措紧密衔接,相互联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问:《规定》对记录制度有哪些要求?记录有没有例外? 答:记录是责任追究的前提,没有全面、如实的记录就谈不上追究责任。《规定》能不能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基础是记录,要害也是记录。在《规定》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凡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不管是谁、不管采取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为防止出现选择性记录和责任不明等问题,《规定》明确要求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记录没有例外,一是在人员上没有例外。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本机关领导干部,还是上级司法人员、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都要记录。二是在形式上没有例外。为了防止有的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打着领导、监督的旗号过问、干预案件,《规定》还明确,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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