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司法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究制 专家析落实难点
2014-12-07 09:34:48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孙靖 |
分享到:
|
□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为司法人员秉公执法,自觉抵制内部人员“打探案件”“过问案件”和“说情风”竖起了天然的制度屏障。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请托人打探案情后司法人员不登记、不汇报的情况,解决对策是继续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力度,树立司法人员共同的职业伦理规范,同时加大一经发现的查处力度,使司法人员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 □建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把妨害司法公正独立行使的情况,纳入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考评,纳入司法系统内对司法人员德能勤绩的综合考评,与司法人员的办案责任制、职级晋升直接挂钩。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标杆,也是社会公正的基石。为确保司法公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通过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筑就制度防线,阻却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规范行使职权,实现司法公正。其中“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令人关注和期待的一大亮点。 过问记录和责任追究竖起抵制说情风的制度“防火墙”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让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本的一条,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恪守法律,规范执法,廉洁秉公,不徇私情。为此,《决定》通过构建科学的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以制度规范、约束权力,让说情者、过问者无处隐形,雁过留痕。对过问案件的人、过问的时间和内容,案件承办人作出客观的记录,附着在卷宗内并逐级上报、备案,为案件办结后的复查、评估,以及责任倒查、责任追究留下客观记录和相关记载。可以说,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为司法人员秉公执法,自觉抵制内部人员“打探案件”“过问案件”和“说情风”竖起了天然的制度屏障,被司法人员比喻为防止不当干预办案、防止司法腐败的“隔离墙”“防火墙”。 《决定》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落实办案责任制要求。根据中央司改部署和最高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改革方案》,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正在全国17个试点单位积极推进,办案模式转变为以主任检察官为中心建立主任检察官办公室,主任检察官对承办案件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行政管理权的行使以不干涉主任检察官办公室的办案为原则,极大地推进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过问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主任检察官、主审法官的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既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又是落实办案责任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需要。二是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对司法人员而言,公正行使职权就是既要规范办案行为,严格办案流程和办案纪律,又要规范自己的言行,防止出现打听、过问、干涉、干扰办案的行为。过问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严肃办案纪律,提升规范意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意义重大。三是为司法人员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有效机制。在全民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尚待提高的当下,办案中为当事人说情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就司法机关内部而言,特别是遇到少数利用领导关系、同事关系过问、打探案情、为办案说情的情况,承办人往往难以拒绝,毕竟这种关系会对承办人的切身利益或工作环境、同事感情产生实质影响。过问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司法人员提供一张“挡箭牌”,将本制度告知过问人使对方放弃过问,即使对方不顾制度强行过问说情,那么办案人将情况记录在案并逐级上报,一旦案件出现问题倒查责任可以分清责任主体,从而达到保护办案人员的目的。 |
相关阅读:
- [ 12-06]禁止将执法错误降格为司法瑕疵
- [ 12-06]曹建明:坚持依靠人民群众推进公正司法 坚持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 [ 12-05]最高检:检察环节存司法瑕疵应弥补当事人受损权益
- [ 12-05]希拉里称美司法系统确实存在种族歧视 呼吁改革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