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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环节存司法瑕疵应弥补当事人受损权益

2014-12-05 14:03: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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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5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最高检控告检察厅主要负责人就此回答记者提问。该负责人称,对于发现检察环节存在司法瑕疵的,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补正,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

答问全文: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三个办法”的背景?

答: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改革事项,是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高检院于今年1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和路径指引。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深入推进,为解决入口不顺、法律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于今年7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等三个文件。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三个办法”,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配套实施文件,经院检委会审议通过后于日前正式印发执行。

问: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这“三个办法”?

答: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等改革要求。制定下发这“三个办法”,是检察机关落实四中全会有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新要求的需要,是破解制约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深入推进一些“瓶颈”问题的需要,是健全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需要,对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等诉讼权利,依法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具有重要意义。从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看,目前还存在以下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控告申诉导入法律程序机制尚不健全。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与普通信访以及其他政法机关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界限不清、标准不明;受理导入流程不顺,一些符合条件的控告申诉不能及时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内外部衔接配合机制不完善,推诿扯皮、“踢皮球”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依法及时的受理。二是检察环节司法瑕疵的补正机制缺位。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因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等导致的司法瑕疵问题还比较突出,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往往要求对司法瑕疵给个说法。但因缺乏明确的处理规定,如何妥善补正司法瑕疵成为长期困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案结事不了”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诉讼终结案件出口不畅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终结案件范围不明确、备案审查定位不明确以及终结案件移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可以说,上述入口、办理、出口等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效,如不采取措施下大力气予以破解,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就难以顺利向前推进,也难以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深入调研和认真梳理,按照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党组的部署要求,我们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密结合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这“三个办法”。

问:请介绍一下“三个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答:《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应当坚持诉访分离、统一受理、分类导入、保障诉权、及时高效等五项原则,同时对诉访分离标准和要求、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和条件、控告申诉导入相应法律程序的具体情形、对其他司法机关管辖和共同管辖事项的处理以及导入机制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通过完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审查受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意义重大。

《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首次对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发现途径、答复息诉、源头治理、责任追究以及发现其他政法机关司法瑕疵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发现检察环节存在司法瑕疵的,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补正,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谅解和认同,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该办法通过明确检察环节司法瑕疵的发现和处理措施,有利于预防、减少和及时补正司法瑕疵,提高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对依法终结的涵义、终结案件的范围、终结决定的责任主体、案件终结的标准和条件、案件终结的路径、终结决定的效力、案件终结后的退出、终结决定的备案以及案件终结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的制定印发,是检察机关贯彻四中全会关于“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案件依法终结和有序退出机制,有利于实现维护控告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尊严和信访秩序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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