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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为权力越位设置篱笆

2015-03-11 16:29:47 舒锐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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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次立法法修正案,最受关注的焦点莫过于确立“税收法定”以及“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一方面规定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并细化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规定,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实际上,这两个焦点都在于为防止行政权力将公民权利减损常态化、变相合法化设置了法治程序篱笆。这个方向显然符合党的主张,更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推动民主立法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对此,草案也有着回应,体现在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

立法程序的严格化为权利减损作出了法治布防,而立法程序的民主化更确保了这种布防不沦为稻草人。可以说,本次草案本身就是一次实现立法与党的改革决策相链接的优秀范本,较好地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也是实现“四个全面”的题中之义。我们期盼新立法法能够早日诞生,为党的意志、人民利益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治进程更加顺畅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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