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5年“两会”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3月9日我国现行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后迎来15年后首次大幅修改。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光明时评围绕“四个全面”中依法治国和立法法草案修订组织系列评论,敬请关注!
练好法治国家的基本功
——2015“两会”系列原创评论之二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四个全面”是中国前行的必然选择。其中,依法治国的意义越发明显,谈法、说法、论法,应是新语境。而作为一部“管法”的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被关注程度也是具有前置性的。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就表示,这次大会的议程之一就是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两年来第一次在代表大会这个层面来审议一部法律草案。
立法法在很多人看来,是重在“基本功”的法律。首先,是因为立法法在法律层面是仅次于宪法,权威和权重不言而喻。做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就指出“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而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作为托举出众多法律的依据,它也将尽到“基本”之义。
同时,今年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四个全面”的推进也将亦步亦趋进行。此刻,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不仅起到充分点题作用,更是夯实了法治国家的“基本”之功。作为国家意志“四个全面”的重要落子,它将肩负着“立法更加科学民主、政府行为更加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幸福”的重要使命。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如得到通过,它在民生基层发挥的功用将是实质性。这也是它的“基本功”所在。傅莹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时就提到,此次修改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下放,主要是为了适应城镇化建设和改革的需要,下放的权力主要涉及城市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从字面上可以解读到,听起来十分“高大上”的立法法,在未来发挥的功用就是加快地方政府简政放权的“推力器”。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点睛之句“大道至简,有权不能任性”,描绘出权力做减法的愿景。在政府权力此消彼长的对面,正是地方对于行政手段有效转换的期盼。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正是要将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权。在“四个全面”的新维度下,这种无缝对接带来的将是法治思维和理念的层次接力。
多方举证后我们了解到,立法法将对很多城市顽疾上面有立竿见影的效应。譬如饱受诟病的城管执法、时常“半夜鸡叫”的车牌限购令,执行者会因为权限、依据、程序等法律硬性问题而显得苍白无力,同时人们也质疑政府管理部门的“拍脑袋”冲动性。再比如夏秋之季的燃烧秸秆,发展到现在靠行政手段、靠卫星锁定,都显得无济于事。
“四个全面”中,依法治国是关键性要素。它助力全面深化改革之啃硬骨头,也推行从严治党的根本性,更保障于全面建成小康的实在福祉。它有很多的切入点和观察点,而立法法则是不可错过的“功课”。综上所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不啻为法治国家的“基本功”,而3月15日的表决,我们也将拭目以待。(谢伟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