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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彰显科学民主立法原则

2015-03-10 15:25:37 魏干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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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围绕立法的实效性,强化起草、审议和沟通协调。强化立法的实效性,就是要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立得住、行得通、够实用”,发挥好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功能;就是要在立法中树立精细化思维,注重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被制定出来的法律更好地“识民情、接地气”。立法法的修改过程充分体现了这点。比如,起草者们前期就先后收集整理了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立法法的建议,组织对若干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远赴黑龙江、宁夏、江西等省、自治区调研。此后,又召开地方、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座谈会,还专门就立法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听取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使草案趋于成熟完善。

三是围绕立法的开放性,加强利益表达和协调协商。公共利益理论认为,法律应当反映“公意”,代表全体人民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卢梭)。因此,立法既是伦理问题也是技术问题,立法在本质上是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博弈、权衡和选择的过程。为保证立法能够贯彻人民的意愿,就必须改进选择机制,使立法成为开放的公共选择过程。在立法法修改草案起草中,起草者们先后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此种种措施,正是对推进立法的民主化,完善利益表达和协调协商机制进行深入的贯彻落实。

作为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立法法之修改不仅在实体内容上紧扣了科学民主原则,而且在程序操作上严格贯彻了科学民主原则,并以此为“方法论”展开对于各项立法法条款的全面审察和细致修改,必将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也必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步入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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