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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彰显科学民主立法原则

2015-03-10 15:25:37 魏干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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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两会系列评论④

法制网评论员 魏干

3月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郑淑娜等人分别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法者天下之公器。立法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布局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管法之法”,立法法系实施近15年来的首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通过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的答记者问,以及此前李建国副委员长关于立法法草案的说明,我们对这部“小宪法”的修改有了更为全面深刻的理解。就笔者而言,除了直观感受到其在内容结构、遣词造句等方面的严谨性外,还充分感受到立法法草案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对科学民主立法原则的遵循。

一是围绕立法的针对性,完善立法选题内容。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这就要求立法工作必须紧跟时代,紧贴社会实践,选好选准立法项目,抓住“牛鼻子”,以发挥科学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效用。但立法不可能大包大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而且,立法也是一种成本昂贵的社会控制手段,必须注重成本效益,强调针对性,并为尊重和发挥其他社会规范和控制手段留出空间。本次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从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健全立法工作体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方面,提出了诸多新举措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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