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声音: 无法“量化”难落实 深圳某大型企业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力资源人士向记者表示,不同女性来月经的时候反应不同,对工作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员工是否真的来月经、来月经的周期在实际中难以确认和量化管理,如果将无需任何医院证明月经假变为法律条文,不仅给单位人事、休假管理协调工作带来比较大的困难,而且可能存在以此为借口“休假”的情况。 地方法规 深圳暂无女工 劳动保护地方性条例 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并无经期休假相关规定和安排;深圳地区没有发布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性条例,而是执行广东省和国家标准,对于女工经期休假暂无明确规定。 学者观点:部分“月经假”有依据 是否批准应具体分析 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理事、劳动法学者刘靓认为,有部分女职工依规可以享受月经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该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二条规定,女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第二、三、四级冷水与低温作业;第三、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高处作业。 “很显然,从事以上四种作业之一的女职工,在经期是属于‘特别保护’的。” 刘靓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经期不能安排到其他非女工禁忌岗位,就应该安排休假,且工资待遇不变。 还有很多女职工从事的作业属于非禁忌岗位,这些群体能不能享受假期呢?刘靓认为,应视情况具体分析:经期不影响工作,想要休假目前暂无法律依据;经期严重影响工作,比如痛经,可以请病假,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病假工资和待遇。 律师看法:可通过协商表达诉求 权益维护难在“有法不依” 专注于职业病法律问题、劳工维权问题研究的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管铁流认为,要求一天带薪“月经假”尚没有法律依据,目前也较难落实。 “如果女工认为她们应该有这样一项权利,在深圳这个局部范围内,可以通过协商、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与相关厂家和行业协会展开对话,表达诉求、争取权利。”但在他看来,该问题症结根本上也许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管铁流认为,保护女工权益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目前女工权益受到忽视和遭受侵害的问题仍比较普遍,针对女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法律保护条文已经设置,但在实际上效果欠佳,用人单位没有法律意识;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也比较薄弱;工人与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关于劳动权益的协商对谈机制的缺失,也是工人权益屡受侵害的重要原因。 “只有法律落到实处,让已经有的法律发挥其保护效果,再考虑对法律做出补充和修改,或许更有意义。”管铁流说。 有此一议:加强保护 “月经假”或可用正常休假抵消 “月经假确实很难争取,但需要有这个意识去谈。”采访中有女工建议,如果月经假目前还难以落实,那么经期能否先提供更合理的劳动保障,比如可以不用站立作业、不用上夜班、增加女厕位、不要限制上厕所、减少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使用等。 也有不同的声音。某劳工机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若月经假真正落定,可能会影响女性职场竞争力,造成一种新的歧视,可以尝试争取以月经假抵消正常休假日的方式化解这一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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