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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社保费率适时适当下调 不宜简单国际对比

2015-01-10 07:28:54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周艾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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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费率全球第一吗?

我国社保费率大体处于国际中等偏上水平,主要受社保制度模式、转轨成本和人口结构等因素影响。社保费率不宜简单进行国际对比

有观点认为我国社会保险费率目前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甚至是“全球第一”。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社会保险费率是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缴费工资的比例。我国城镇职工法定社会保险为5项,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前3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后两项只由企业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一般为20%左右,职工个人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20%;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为6%左右,职工个人为2%;失业保险费率,单位为2%,职工1%,农民工参保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单位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单位费率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个人不缴费。

这位负责人表示,各国的国情差别很大,社会保险的筹资规模受人口结构、社保制度模式、覆盖范围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比如,许多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项目很少、覆盖率很低,所以费率也低;有的国家尽管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不太高,但通过一般税收或征收社会保障税来筹资支付某些社会保障待遇,这没有计算在社会保险费率标准之内。所以,仅仅简单地对比社会保险费率很难反映各国社会保险筹资规模的全面情况。

我国5项社会保险费率中,主要是养老保险费率偏高。而其他4项社会保险费率之和在12%左右,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影响我国养老保险费率的因素主要有:一是社保制度模式。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模式,即在确保当期支付的基础上,再为未来积累一部分资金,据此确定的费率自然比只保证当期发放要高一些。二是转轨成本。上世纪7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单位保障的养老制度,改革以后,已退休的“老人”和“中人”没有积累或积累较少,其“视同缴费”期间的待遇,需要通过现在的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来弥补,推高了现行的养老保险费率。三是人口结构。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挑战,持续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需要维持一定的养老保险费率。

倡导政府承担更多责任

社保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缴费政策应在三方面加以调整,增加灵活性。社保缴费属于劳动报酬范围

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国家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已采取了很多措施。一是大力推进提高统筹层次,按国务院统一部署,目前各省份基本建立起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使部分地区原来高达30%以上的单位费率降到全国统一的20%。二是各级政府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仅2013年全国各级财政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就达2669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央财政补助。三是在经济波动中,采取阶段性减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今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方向,社保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以有效平衡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目前,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将社会保险费视为较大负担。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认为,社保缴费是一部分工资的延期使用,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是企业正常成本,和工资一样在税前列支,应该缴纳也必须缴纳,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 “负担”。但政府的确有必要调整缴费政策,让企业更容易接受。

金维刚认为,当前应在三方面加以调整。其一,缴费所参考的社会平均工资要更好地反映全体就业人员收入的实际情况,使其更接近真实的缴费能力。比如,目前缴费的下限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而达不到这个工资水平的低收入人员及其企业会感到负担重。其二,增加缴费政策的灵活性。目前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人工成本低,缴费负担较轻,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保缴费则不堪重负,有必要考虑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实际,适当下调缴费率。其三,应结合经济运行状态调整费率,比如遭遇大的冲击、出现普遍经营困难时,启动临时性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帮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调整企业和个人的社保缴费水平,不是说要下调社保待遇,也不一定要下调整体社保费率,而是倡导政府承担更多责任。”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钧说。目前我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险的支出不到8%,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在总缴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财政多支付一些,企业和个人的压力就可以小一些,小微企业更容易接受,员工也会更积极。

(本报“求证”栏目曾做过相关主题的调查,详情请见2012年9月11日《我国社保缴费率并非全球最高实际缴费率比名义缴费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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