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起诉经济学家邹恒甫名誉侵权案二审,今天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 2012年8月21号,邹恒甫发微博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 相关微博发出三天,被转发了69601次,评论是17812条,媒体上《北大淫棍门,谁来证清白》的民意调查也一边倒,相信的15112人,不相信的276人。北京大学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此事,连发三次声明,在邹恒甫微博承认微博爆料"太夸大"的情况下,提起了诉讼。 今年8月20号,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多篇涉诉微博内容;公开发表致歉声明,连续7天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邹恒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北京大学是否为适合的原告,邹恒甫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对北大和梦桃园的名誉侵权,是否给梦桃园造成了经济损失。上诉人邹恒甫代理律师朱征夫认为: 朱征夫:如果北大真的认为批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等于批评了自己,那是北大的管理行为,具体说是管理不善的行为受到了批评,当然也是北大与民法无关,与私权无关,更与名誉权无关的行为受到了批评。 对此,北京大学代理律师阴颖晖强调,北京大学是以包括院长系主任和教授群体在内的教师群体的事业法人。 阴颖晖:到目前为止,上诉人尚未举出一例事实以及证据用于证明北京大学的院长、教授、主任等等与梦桃源餐厅漂亮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或者下手奸淫漂亮女服务员的事实,所以邹恒甫的涉案微博显然已经构成了诽谤。 邹恒甫一方在一审时提交了网上下载的几篇涉及高校教师有失风范的新闻报道,并称邹恒甫接到了大量举报,没有提交是不想深挖一些人的隐私。此次开庭上诉方提交了一审判决后发生的新证据,那就是余万里事件。 朱征夫:这篇名称“《北大女留学生:余万里常一夜情》,被劝保持沉默”。这是一个新闻报道,我们要证明的目的是,上诉人揭露的北大少数院长教授的问题是真实存在的,并且一直存在。第二项就是北京关于余万里处理的通告,这是我们在北京大学新闻网上下载了,这里面也是同样的,就是证明上诉人邹恒甫揭露了北大院长、副院长、教授的生活作风问题是真实存在的。 对此,被告方质证认为: 阴颖晖:我们认为上诉人提交上诉两项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所以不应当作为本案证据,在本案中适用,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每一家单位,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有可能存在着害群之马和各种缺点,但是他们同样享有名誉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否则当然有权诉诸法律。 法庭上,邹恒甫一方强调没有侵犯北大名誉权的故意,无法提交相关证据正常。 朱征夫:因为这些具体的事例是邹恒甫没有见过的,只是在网上在说,而在梦桃源发生的事是邹恒甫亲眼所见,亲耳所闻。 法官:但是没法提交这方面的证据。 朱征夫:这个很正常,因为这个男女关系的事,通常都是很难提交证据的,而且邹恒甫发表这篇微博并不是为了仅仅针对男女关系而言。 对此,被上诉方表示反对。 阴颖晖:在邹恒甫涉诉的微博言论迅速传播之后,他并没有积极协助北京大学相关部门查证以及发表相关陈述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至今微博的内容尚未删除,所以上诉人显然对此是存在主观恶意的,并且是故意。 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记者孙莹) |
相关阅读:
- [ 12-09]北大诉邹恒甫案二审庭审结束 将择期宣判
- [ 08-20]邹恒甫被判侵权 法院判决回应案件焦点问题
- [ 08-20]北大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今宣判 律师:或不构成侵权
- [ 01-22]法律专家解读“北大起诉邹恒甫案”三大争议焦点
- [ 01-21]北大要求邹恒甫道歉三天 被告方拒出示淫乱证据
- [ 01-21]北大诉邹恒甫案开庭 原被告均不同意调解
- [ 01-21]北大淫棍太多案 邹恒甫称有证据宁输官司不公开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