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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宪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2014-12-03 12:11:39 朱磊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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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的召唤

在1982年宪法制定之前,我国曾先后制定过三部宪法。1954年制定的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反映了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1975年制定的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产生的,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很多错误的观点。而粉碎“四人帮”后制定的1978年宪法也受到“文化大革命”较大的影响。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和1980年不得不接连对1978年宪法作了两次个别内容的修改。随着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巨大变化,制定一部新宪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长期从事法制史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在其所著的《中国宪法史》一书中,对1982年宪法出台的背景作了介绍:1978年12月18日,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重新确立了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这次会议提倡实事求是,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开始了改革进程,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生巨大变化。形势发展要求制定一部新宪法取代“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后所制定的1978年宪法。

1980年8月30日,党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

顺应时代呼唤,制定新宪法被提上日程。

历时两年出台

1982年宪法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产生的。

1982年11月26日,宪法修改草案被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向大会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

“这次宪法的修改、讨论工作前后进行了两年之久,是做得相当认真、慎重和周到的。”报告介绍了宪法修改的过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现行宪法。宪法修改委员会和它的秘书处成立以后,经过广泛征集和认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于1982年2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用九天时间对讨论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会部分委员、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领导人,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人民解放军各领导机关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负责人,也都提出了修改意见。1982年4月,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进行了九天的讨论并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通过全民讨论,发扬民主,使宪法的修改更好地集中了群众的智慧。讨论中普遍认为,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科学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合乎国情、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全民讨论中也提出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意见和建议。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一次修改。许多重要的合理的意见都得到采纳,原来草案的基本内容没有变动,具体规定作了许多补充和修改,总共有近百处,纯属文字的改动还没有计算在内。这个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历时五天逐条讨论,又作了一些修改,于1982年11月23日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彭真指出,宪法修改草案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他谈到,在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历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新时期的基本特点是,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整体已经消灭,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国家工作的重点和方针,必须适应这个基本特点作出重大改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

“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注意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取国际的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彭真说。

1982年12月4日,宪法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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