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强奸犯母亲等人“威逼利诱”下,强奸受害女子郭某向警方“改口”作假证,不料事情败露,不仅嫌疑人家属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刑,受害女子郭某也触刑,日前被海淀法院判定犯有“包庇罪”。 去年9月,宋女士的儿子小王在北京海淀区一处出租房内,将女子郭某强奸。事后,郭某报案,小王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抓获。 此时,宋女士人在吉林,得知儿子被抓,焦急万分,立刻赶回北京,找到两位朋友牛某和王某商量对策。三人经过商议,觉得可以“做工作”,让郭某改口供称自己是自愿与小王发生性关系。 于是三人联系郭某。经过多次接触,以言语威胁、贿买的方式,促使郭某前往公安机关,作了虚假陈述,致小王于去年10月下旬被释放。事后,宋女士向郭某支付了6万元。但后来事情败露,小王再次被警方抓获,后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由于涉嫌妨害作证,小王之母宋女士及牛某、王某皆被警方追捕,后三人主动投案。而本是被害人的郭某也因其包庇行为触犯了刑律。最终,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宋女士、牛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王某缓刑;以“包庇罪”判处郭某缓刑。 |
相关阅读:
- [ 11-26]助网友强奸女儿的糊涂母亲该被轻判吗
- [ 11-26]助网友强奸女儿的糊涂母亲该被轻判吗
- [ 11-25]韩娱乐公司老板强奸女中学生案将进行重审
- [ 11-25]男子不知对方有艾滋与同性开房手机被盗 百元嫖资折半卖淫女告小伙强奸
- [ 11-25]47岁卖淫女子因100元嫖资变50元 告25岁小伙强奸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