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加班费”未获支持? 【案例】李红于2007年7月1日在四川某制造公司务工,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齐全,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工资为计件制工资。因为公司针对计件工资规定了单价,但未制定劳动定额,李红于同年9月起至2013年2月期间,法定假日和周末都被要求加班,却从未领取过加班费。李红等40余名工友多次与公司沟通加班费事宜,公司以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为由拒绝支付。 时下,工作日、节假日加班情况时有发生。《劳动法》规定,法定休息时间内加班应支付劳动者补休,或是支付成倍薪酬。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加班工资标准落实得并不理想。 根据媒体对加班费执行情况的在线调查,35.7%的受访者表示“从来拿不到”,35.0%的受访者表示“有时能拿到”,23.7%的受访者表示“每次都能拿到”,还有5.6%的受访者不确定。 在现实中,不少企业还在为规避加班费寻找合法理由。 案例中的李红等人分别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诉至法院等渠道依法维权,在“计件工资加班费”诉求上均未获得支持,理由是劳动者若主张计件工资加班费,要有用人单位同意的“超过劳动定额和标准工作时间”审批,此外还需要劳动者对劳动定额举证,无法举证就要自行承担后果。 “这是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不确定劳动定额的责任强加给劳动者。”杜伟在办理此案件时认为,如果没有合理劳动定额的限制,用人单位便可轻易以计件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用。这不仅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规避加班工资的纵容,而现在这种做法在很多企业十分普遍。 目前,该案在四川省总工会法援中心的主张下,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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