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着先稳住工作,就忍着没和公司谈合同的事,结果到最后连工资都不发了,真是有苦没处说!”日前,遭遇公司欠薪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石莎,因不服劳动仲裁庭的裁决结果,正面临着与原公司对簿公堂。 事实上,像石莎一样在求职中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十分普遍。在四川省总工会近日发布的一项涉及近百万名劳动者的专项调查结果中,有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3127件,超过5万职工没有劳动合同保障,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和拖欠工资案件687件。一份来自媒体对2000余人的在线调查表明,近80%受访者无法从用人单位中按规定获取加班费用。 不签合同、不缴纳保险、拖欠工资、不给加班费……劳动法被“打白条”。企业有法不依其底气何在?有专业人士认为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系主因,职工权益受损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石莎于2012年7月入职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薪资每月3500元。2013年3月至7月,公司连续5个月拖欠石莎工资,并于2013年7月下旬口头通知石莎解除劳动关系。石莎在与公司沟通多次无果后,求助于四川省总法援中心。 在四川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杜伟看来,石莎是少数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解决与企业间纠纷的都市白领,而这一切进展得却不顺利。 杜伟认定这是一起涉及欠薪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石莎可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申请仲裁后,法院于2014年9月3日开庭审理。 根据9月28日仲裁庭送达的裁决书,石莎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获得支持,但仲裁庭分别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和未提供举证证明为理由,驳回了石莎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这样的裁决不合理,存在对案情事实认定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杜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双方存在合法有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人单位违法解约而产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裁决时不应以“劳动者无法举证”为由驳回诉求。 由于对仲裁决定存在争议,石莎现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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