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严格司法
2014-11-14 14:00:21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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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把握推进严格司法的各项任务 《决定》从确保实现司法公正和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机制的角度,对严格司法提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任务和举措。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准确把握。 (一)健全保证严格司法的法律制度 《决定》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党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为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确立的基本原则,现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这一原则完全符合司法工作实际,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决定》对此加以强调和重申,目的就是要求在坚持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健全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办案的法律制度,用严格的程序和制度确保司法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符合案件发生时的客观真相,确保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案件的办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公正的要求。其中,案件的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诉讼活动追求的最终目的,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法律适用正确与否。案件的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平等保护和有效行使。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和结果,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绝不容许脱离案件的客观真相满足于所谓的法律真实,绝不容许不顾案件纠纷的是非曲直评价裁判的公正与否,绝不容许违背法律程序行使司法权力。 (二)完善严格司法的制度机制 坚持严格司法,需要完善的司法制度机制。其中,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是保证严格司法的两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决定》要求:“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我们党的文献首次对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两项司法制度的高度重视,必须认真落实好应用好。 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是适用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高度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单独制定和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3000多件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对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立法的修改和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严格、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就是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适应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适时发布高质量的司法解释,统一执法办案的尺度,为严格、公正司法提供明确的依据。规范司法解释工作,就是要着力推进司法解释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的工作程序,保证司法解释制定过程公开透明,有利于权力机关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吸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通过司法解释凝聚全社会的法治与司法智慧,不断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案例指导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部署的司法改革举措而诞生的新事物,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分别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精心挑选,先后共发布了30多件指导性案例,公安、检察机关也相继发布了一些指导本部门工作的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民事执行等工作领域,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实现同案同判,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高度评价。加强案例指导,就要在每年数以千万计的司法案例中,及时选择那些对司法审判有普遍指导意义,对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有示范作用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正式发布,以充分发挥其统一法律标准、指导案件审判和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作用。规范案例指导,就是要统一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工作程序、指导范围和发布机制,提高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案例指导制度健康发展,使之在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是一个科学的制度体系,包括侦查制度、公诉制度、辩护制度和审判制度等。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流水线型的,其中侦查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侦查程序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和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负责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其优点是三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但是,随着法治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人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二是一些公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以后,由于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或者起诉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要求,使审判机关既难以依法定罪也难以依法宣告无罪。如果强行下判,则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巨大压力,当事人往往被超期羁押,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三是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难以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尺度的统一和刑事司法公正,必须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推进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决定》为此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是最公开透明的诉讼程序,是参与的诉讼主体最多的诉讼程序,也是最终对案件作出裁判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程序。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节约诉讼资源,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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