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就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情况作专项报告。
专家认为,勇于自揭整治检察权运行重点环节中的不严格、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规范检察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言行举止等“刮骨治病”措施,是本次报告的最大亮点。
名称之变体现司法理念之变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是继2006年10月30日,最高检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后,再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汇报有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
两次报告的最明显不同是报告名称。2006年10月的那次报告全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而今年的则为“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
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傅达林指出,从“执法”到“司法”,名称的改变,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理念上的转变,主题更为集中,也更加符合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属性。尤其是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围绕检察权的依法行使,展开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突出了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自我控制。
“此次报告与前一次报告相比,名称不再局限于最高检,范围更广,并且体现出规范司法行为是一种常态化工作,而不是单纯的专项整改。”傅达林说。
2006年,最高检从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主要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安排和打算三个方面作了报告。今年,曹建明的报告围绕2006年以来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展开。
8年来,人民检察院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坚持不懈地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健全司法规范体系;围绕检察权运行重点环节,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活动;强化办案管理和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提高规范司法水平,司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的成绩。
傅达林表示,本次报告内容体现出检察机关更加注重自身职权的司法属性,更加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审视和改进自身的职权行使,对于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顽疾逐一见光不遮不掩
“一些司法不规范的‘顽症’根深蒂固:有的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违法取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办案质量不高、瑕疵较多,引起当事人质疑甚至上访;有的司法作风简单粗暴,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冷硬横推。”曹建明在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持续深入整治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有案不办、压案不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变相限制涉案人员人身自由;违规使用扣押财物;职务犯罪案件刑讯逼供;阻碍律师会见;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一个个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全部涵盖在报告当中。
案件受理和立案是司法办案的初始环节。在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办理程序方面,最高检细化职务犯罪线索审查、初查、立案侦查的批准程序和时限,做到有举报及时处理、有具体线索认真核查,防止有案不办、压案不查。
在规范初查方面,最高检制定规定,明确在立案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涉案人员人身自由,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09年起每年组织专项检查,坚决纠正违法扣押个人合法财产和案外人财物、违规使用扣押财物等问题。
曹建明指出,检察机关认真总结发生冤错案件的教训,制定实施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等意见,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2013年以来,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750人、不起诉257人。
针对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今年3月起最高检部署开展专项检察,重点监督有关部门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情况,至9月底已建议收监执行800名罪犯,含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82人,立案查处背后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国家工作人员129人。
报告指出,针对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检察机关制定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意见,细化保障律师权益的法律规定,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及时审查和答复。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特权思想、霸道作风、违规使用警车警械等突出问题,最高检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制定实施廉洁从检若干规定,出台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规范、检察人员8小时外行为禁令。在12309平台设立“举报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专区,2006年以来共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040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98人。
一项项措施、一组组数据,无不述说着检察机关对于自身腐败现象的零容忍态度,也证明着检察机关清除“毒瘤”、净化“肌体”的决心。
(记者蒋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