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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新修订举报工作规定

2014-10-27 15:59:2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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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下称《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据了解,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答复以及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举报失实澄清、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较大幅度的修订。

根据《举报工作规定》,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人民群众可以采用信函、走访、传真、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电话“12309”、最高检举报网站“www.12309.gov.cn”等方式进行举报。

按照《举报工作规定》,举报线索一般由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检察院管辖。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

《举报工作规定》要求,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受理并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检察院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自首人。属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三日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检察院接到上级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检察院举报中心。侦查部门回复文书应当包括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查办的过程、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根据《举报工作规定》,举报人不服侦查部门的不立案决定向检察院反映的,举报中心应当对不立案举报线索进行审查。

《举报工作规定》要求,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实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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