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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修订适应于社会的进步

2014-10-30 20:25:28 张剑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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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法修正案修改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变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数额标准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等三种情节,这是立法适应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立法技术提高的体现。

现行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来自于二十几年前,虽然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前瞻性,但是二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有了巨大的发展,已经使这个标准不太适合了。一些地方事实上已经把刑法规定的入罪数额标准提高了,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所规定的数额往往成空文,这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时,贪污贿赂犯罪的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数额并不能全面反映犯罪的危害。数额大,也可能退还财物后危害相对不大;数额小,同样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特别大,更应严惩。比如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他受贿数额是600万,相对一些受贿数千万、上亿的人,他的数额相对小,可由于他导致很多假冒伪劣药品流向社会,危害性极大,这种人当然更要从严量刑。

新的法律修改,实际上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加大了惩治力度,严密了法网,通过数额加情节的立法规定,更有利于打击犯罪,结合犯罪的危害性和犯罪数额,综合考虑,严惩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新的量刑标准,把具体的数额标准交给了法院检察院,应该说是立法技术提高了,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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