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0月27日电(记者裘立华)浙江温州苍南县一公司水污染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致超标排放,被当地环保局罚款69万余元。因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近日苍南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14年1月6日,苍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嘉利达(苍南)明胶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汽浮电机损坏,未能正常运行,引起排放口水质呈淡黄色混浊。经检测,排放废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及氨氮均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局认为该公司水污染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已违反水污染防治法,遂于1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嘉利达公司称,由于关键岗位人员离职造成管理上的疏忽和设备非预期故障导致超标排放,此后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请求从轻处罚。 2014年5月26日,苍南县环保局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以应缴纳排污费一倍数额标准对嘉利达公司作出罚款692855元的行政处罚,并于5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利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9月10日收到催告书后又未履行上述义务。因此,苍南县环保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环保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遂裁定准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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