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为网络空间的健康运行护航
2014-10-19 12:24:58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责任编辑:林诚悦 林诚悦 |
10月10日,最高法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授王孔祥在接受光明网采访时表示,《规定》立足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在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的前提下,为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司法手段。《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王孔祥指出,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难点,现行法律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在针对性和操作性上有待进一步细化。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亟待立法护航,但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实社会中发生了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网络侵权问题,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通过立法来应对,而此次由最高法通过的《规定》,为解决网络侵权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王孔祥认为,《规定》中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规定是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更符合网络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在管辖法院确定问题上,司法解释在坚持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的同时,也考虑了互联网的技术特征。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规定》从各个方面完善了整个互联网隐私环境,对互联网公司、用户群体等都提出了有效的责任,被称为“连坐制”,现已成为互联网发展以来国内最为严格的监管措施。规定出台后,如何判定是否“连坐”,王孔祥认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方面,侵权人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之间要有意思的联系,而且容易取证和认定,毫无疑问,侵权人和互联网公司是应该承担共同责任的。另一比较复杂的方面是,如果网络服务公司知道侵权行为,但可能和侵权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系,这时互联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现实案件中,这个是比较好理解的,我们也知道网络空间的特殊性,怎么取证、怎么认定互联网公司是否知道这种侵权行为,但对他们实行连带责任判定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们看看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一般来讲,《规定》综合多种因素来认定网络服务公司是否知道侵权人的行为,从而更好地对网络公司和侵权人实行责任判定。 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 “依法治国”定为主题。中国是世界互联网用户大国,网民居世界首位,现在已经超过六亿。今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以更好地推动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保证网络空间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也是今后共同努力的方向。 王孔祥最后强调,我们必须客观地认识到,网络问题涉及诸多方面,当前我国的网络形势还是非常严峻,通过单纯地立法还不足以解决,同时还要注重从技术层面来解决。发展好网络基础设施,摆脱国外的控制,实现独立,这样的话才能真正谈得上网络安全。此外,国外在相关领域的司法实践,注重事先防范措施,这对我们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如欧美一些国家,他们更注重是从源头监管,从用户使用互联网时,注册实名制;对互联网服务公司的行为进行的严格审查。而我们的规定,更多是侧重事后惩治,今后,我们应转变思维方式,更加注重在事先预防方面多下功夫。(光明网记者康慧珍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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