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迎来规范发展大时代:中央政府不会救助
2014-10-03 08:40:02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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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 债: 中央政府不会救助 在赋予适度举债权限的同时,如何让地方政府明确并有效落实偿债责任,是控制债务风险的重要方面。为此,《意见》明确要求划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同时,还需要划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边界,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这就意味着,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也不得推给政府偿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说。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该如何划分政府与企业的责任?乔宝云认为,应签订契约,写清各自承担的责任。比如,政府投入1亿元购买某项服务,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只限定于购买服务上,与因项目发生的债务没有关系。 《意见》还指出,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债务高的地区进行风险预警,督促其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 融资平台: 将经营性项目推向市场 融资平台公司是以往地方政府举债搞建设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但也出现了融资成本高、资金使用缺乏监管、偿债责任不强、风险难以控制等问题。 对此,新版预算法在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的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形式举借债务。按照上述要求,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那么,以前由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项目在职能剥离后应如何处理?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可以有以下3种渠道。其一,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其债务等同于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债务。其二,对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准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其三,对没有收益、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纯公益性项目、确需举债的,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过渡期: 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还制定了各项过渡期措施。 一是发行政府债券置换符合条件的存量债务,降低政府利息负担。据了解,一些融资平台公司举债成本过高,造成政府利息支出压力较大,这些债务期限又较短,有错配风险。“在一些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中,利率多在4%左右,成本明显要低于其他融资方式,将短期债务逐步置换为长期债务利于优化债务结构。”刘尚希说。 二是妥善偿还存量债务。《意见》要求,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增强盈利能力等措施增强偿债能力;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 “这将有利于地方政府释放信用价值。”乔宝云分析说,地方政府自主发债融资,要接受市场检验,其信用价值越高,融资成本就越低。这将促使地方政府加强信息公开,提升政府信用。 地方“政府债务”和“政府性债务”有何不同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日电 (记者韩洁) 此次出台的国务院意见中同时在文中出现了“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两种表述,这两个概念是否相同?不同表述出于何种考虑? 对此,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及的债务范畴并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范畴,除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外,还包括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的政府性质的债务。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今后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只会保留“政府债务”,不再有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性债务。 “考虑到《意见》既要规定今后的规范管理,也要兼顾存量债务的过渡处置,因而在不同的政策点采用了不同的表述。”这位负责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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