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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修明渠 堵暗道——透析地方债新规5大看点

2014-10-02 21:05:01 何雨欣 韩洁 高立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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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日电(记者何雨欣 韩洁 高立)10月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正式下发。这份地方债管理“新规”通篇贯穿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旨,这也意味着我国以修明渠、堵暗道方式构建的地方债体系将全面上路。

借债: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

借债,首先要明确怎么借?谁来借?借多少?

根据这份意见,“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意见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中央规模控制的是地方举债的“天花板”,不是具体审批规模。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举债的实际规模由本级人大决定。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表示,以前地方政府没有举债的财政工具,现在允许举债,这本身就是赋予其一定的自主权,实行限额管理是符合国际经验的,也跟我国国债实行余额管理的做法一致。

用债:债务资金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

地方政府借来的钱,当然不是想花到哪里就花到哪里。

对于地方债务用途,意见中明令,“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对于使用债务,还要有硬性的监督。“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这份最新规定明确要通过预算之手来管理债务。

乔宝云表示,允许以债偿债是符合国际经验的,但注意是“适度”,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可以实现“借、用、还”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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