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公共政策公众参与增强 但仍存官本位思想
2014-09-29 11:58: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晨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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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县级政府执行主体对公众参与有抵触看法。一方面认为政府需要应对公众参与过程提出的各种问题,需要不断与公民进行协商与沟通,时间、效率等执行成本势必增加;另一方面县域领导者认为公众常常不能理解政策质量标准中包含的知识和常识,参与反而会降低政策质量。尤其是公众参与目的一旦与政府政策目标存在偏差反而会增加执行风险。 再次,县级政府对公众参与政策执行的方式缺少创新。我们可以看到在政策执行中,县级政府通过组织听证、接受投诉、信息公开、向专家咨询等形式为公众参与提供了一定的渠道。但是这些公众参与方式都具有单向性特征。而且公众参与政策执行多是在一些执行的“微循环”中,如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的修建,社区建设与发展等,而一些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公众实际参与的范围非常有限,大多是在形式上设定了公众参与的环节,而在实际运行中表现为走过场,并不能发挥真正作用。我们曾在全国部分省份中的县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领导干部做过问卷调查,1065份有效问卷中,表示县级政府在制定重大政策时会经常征求群众的意见尚不足三成(29.9%),49.1%的人表示有时会征求群众的意见,而有20.2%的受访者表示很少会征求群众的意见,即使征求也是形式,而0.8%表示根本不会。 公众参与政策执行缺少制度性保障。公众参与县级政府公共政策执行的权利是受到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所保护的。然而当法律在县级政府层面,却因为配套机制不健全限制了公众参与政策执行的广度和深度。具体说: 公众参与政策执行缺乏明确的分工制度。当前,县级政府吸纳公众参与政策执行多基于两个目的,以获取和传导信息为目的的公众参与,以及以增强公共政策认同和可接受性为目的的公众参与。为此,现实中县级政府多半采用公民调查、互联网和电子政府、公民听证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形式。县级政府与公民参与之间的互动只是初级和浅层次的,政策执行中政府与公民合作方式,在哪些层面以何种方式合作等没有明确的制度安排。政府与公民合作的边界在哪里,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合作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等,还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但目前对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购买方式、购买流程、购买清单、评估机制以及罚则等均缺乏制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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