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解读:促进预算公开透明 加强审查监督
2014-09-01 09:44:03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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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此次预算法修改加强了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为了让代表更好地看明白预算报告,此次预算法修改在实践的基础上,对预算编制提出了细化的要求。与此同时,强化了人大对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如,增加规定: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对上述意见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修改后的法律还注意在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发挥基层人大的作用,密切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修改后的预算法增加了一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此外,对于人大在审议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修改后的预算法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债务 修改后的预算法进一步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问题。 在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预算法对地方债务的规定,应当从有利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角度出发,从严、从紧管理,严格规范。 为此,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举债的方式、用途、偿债资金等作出规定;明确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对违法举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法律还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修改后的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法律还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记者朱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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