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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造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4-08-25 08:33:27 张 洋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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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张芳曼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8月23日正式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据介绍,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明确企业承担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政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公示责任和监管责任,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违法企业将被限制或者禁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

两部门负责人表示,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主动公示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企业信息,对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交易信息、便捷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等有着重要意义。为此,条例规定了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要求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同时,针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条例作出了一些约束性规定,主要包括: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企业未按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进一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情形的,将被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此外,根据条例,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政府应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政府部门应公示相关企业信息,并建立抽查制度

两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条例,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也有公示义务,其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同时,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据介绍,条例还对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建立抽查制度,政府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同时,条例还设定了法律责任,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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