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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地方债未过警戒线:政府仍有大量资产可偿债

2014-08-12 07:06:27 王红茹 董显苹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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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订或颁地方债“准生证”

尽管始自2009年起,地方政府就公开发行地方债,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仍存在争议。

2009年2月1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关于《国务院关于安排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该报告首次提出由中央代发2000亿地方债。当时就有人质疑:“《预算法》没有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发债的。”

汪德华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原则上,不是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借贷的模式,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因为《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借债。”

《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现行《预算法》并没有堵死地方政府发债,其规定是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由于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鉴于当时地方财政吃紧,2009年3月,国务院决定2009年由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模式采取财政部“代发代还”。2011年,上海、深圳、广东、浙江4地被批准尝试自发政府债券,但仍由财政部代还,2012年,江苏和山东两个省份也加入此项试点。

但是,“代发代还”和“自发代还”模式均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始终因存在“上级兜底,中央信用背书”缺乏市场基因而遭诟病。于是,从今年开始,国务院批准10个省市地方政府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现在进行的自发自还试点,就是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汪德华说。

刘尚希认为,原来中央代地方发债,还债的责任也是地方;现在地方自己发债,还债的责任也是地方,只是发债方式的一个变化,“最大好处走向透明,试点办法对发行规模、期限结构、利率确定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有利于控制地方债务的风险。”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而不是通过融资平台举债,这是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的开端。

另外一方面,地方债试点的推进也迫使《预算法》修订工作提速。

据知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我国《预算法》的修订从2004年就已经开始,至今已经10年。最近几年《预算法》的修订,争论最大的就是地方债。“据我了解,《预算法》的修订经过多次审查,目前在建立地方发债制度方面已经取得共识。这些共识已经体现在最近要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四审稿中。”该知情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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