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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政府机关被曝赖账不还 垫资施工债主陷绝境

2014-08-06 07:50:11 叶前、苏晓洲、王圣志、冯雷、刘军、沈翀、杜放、李斌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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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欠债新官不理旧账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只管借债,不管还债。由于相关监督机制缺失,一些地方官员为了个人政绩,“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普遍存在。

“让后任替前任还账,太冤枉了。最好的办法就是中央拨一笔款,把所有债务清偿掉。”广东省一名干部直言不讳地说。

东部沿海一个地级市的市长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一个市长到一个地方,他首先考虑的是发展,上面压下来的发展任务这么重,财力有限,那只能借债。前面的市长已经借了那么多债了,后面的市长你叫他完全当还债的市长,他也不会干。如果都在还债了,老百姓看不到城市的发展,就会对这个市长有意见,政绩也上不去。”也正是因为这种心态,导致大量地方政府历史性欠债无法偿还。

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地方政府长期拖欠债务,尽管法院已经判决还债“官赖”们有的“新官不理旧账”,有的玩起“躲猫猫”,把财政资金全部转移进专用账户,造成无钱可还假象,判决书俨然成了“法律白条”。

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许多党政机关实属恶意赖账。有的单位把财政资金转移到专项资金账户上,以“专款专用”为名,造成“无可执行财产”假象,规避执行。

被广东省西部一个乡镇拖欠了120多万元工程款的肖先生说,他起诉政府欠债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上级政府曾有一笔20万元的财政返还到镇政府,而镇政府却将这笔钱故意放到专项资金账户,借口说是要用于扶贫,只能专款专用。

“十几年过去了,我赢了官司却拿不到应得的钱。儿子今年高考了,我对儿子说,对不起,老爸没能力,供不起你上大学了。”在和记者交谈中,这个年逾五十的“政府债主”的愁容令人动容。

广东省律协副会长肖胜方说,这让人想到“当街叫卖法院判决书”的案例,无论是对树立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还是培养法治精神,都是极大的伤害。

记者在与一些地方政府债权人交谈中,他们都对采取诉讼手段要账表示担忧,认为即使打赢官司,也很难讨回债务,还得罪了领导。还不如花钱打点找关系,或许还能要回点。

在各地法院开展对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专项积案清理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债主“减债”,否则就“不还”,不少积案少则数年多达二十年,有的欠款中利息甚至超过了本金。广东一个地级市多名欠债部门负责人都毫不讳言,本金能还,但利息怎么也得少点。一些债权人则反问:十年前的100万元能和现在的100万元一样吗?况且计息是法院的依法判决!

相互效仿借用还分离加剧风险

在一些地方官员和专家看来,“官赖”现象严重损害了政府信用,也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更糟糕的是,地方政府开始拖欠、拒绝偿债,可能意味着大面积违约的开始。

不少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治理“官赖”应遏制盲目举债发展的冲动,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评价机制。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院长肖滨说,“官赖”不仅影响司法公信力,更给民众一种“政府耍无赖”的印象。由于缺乏问责和惩戒机制,官员举债没有约束,继任官员不仅不理旧账,反而效仿、攀比,导致政府负债越来越多。

一些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律专家认为,对于已经产生的债务,除了司法机关要秉公执行,上级监管部门也要督促“官赖”通过拍卖超标楼堂馆所、超标车辆等方式清偿。

一个沿海发达市市长认为,治理政府债务,要注重考核领导干部的潜绩与显绩。对新来的干部考增量,走的干部考存量。对于新增债务,必须审计是不是必需的,还可以考核干部任期内的还债率。当地现在对镇街干部考核,考核的是每年还了多少债、减少了多少债务,每年拿财力的百分之几拿来还债。当地一些镇的债务率这两年都在往下走。总之,借债不可怕,只要在经济发展中能够还得起。不要出现越还不起越借债,马太效应恶性循环,一个可控的举债方式也是城市发展必需的。

安徽大学副教授常伟认为,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应当是公众诚信的楷模。如果政府诚信出现危机,那么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不仅让政府管理中的成本增加,更容易引发群体仿效的社会消极作用,危及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更令人担心的是,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分离的现状导致“官赖”频现,而这可能意味着大面积违约的开始。

“平台只管借钱,部门只管花钱,扔给财政还钱”,“用钱的部门不管谁还债,财政部门管不住发债”,这些“牢骚话”成为部分地方财政审计干部的担忧。安徽某地级市财政局负责人就表示:“现在最大的担忧就是没有明确借用还要一体化,带来金融风险。”

近期,多地商业银行、上市公司曝出卷入地方债拖欠事件。根据审计署近日发布的部分地方债务跟踪情况,去年6月底至今年3月底,9个省份为偿还到期债务举借省本级新债579.31亿元,但仍有8.21亿元逾期未还。

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院长黄剑辉认为,一些地方通过融资平台举债期间,依然采取政府变相担保、财政承诺还款。这就产生了风险: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实际法律操作中,政府担保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一旦出了问题,地方政府可能陷入被动”。

(本版稿件除署名文章外,均由记者叶前、苏晓洲、王圣志、冯雷、刘军、沈翀、杜放、李斌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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