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在银行如厕时不小心摔倒,致左侧股骨干下段粉碎性骨折,为此他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经迎泽法院调解,银行赔偿老人2.5万元。 去年11月21日下午,李某前往某银行办理业务。业务办完后,李某在银行的卫生间如厕时摔伤,后被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干下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约1万元。对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因此将银行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银行厕所台阶过高,存在设计缺陷,有安全隐患,他的受伤,是由于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银行则认为,银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时间为李某进入银行办理业务时至业务办理结束离开银行,而且李某自己也未尽到注意义务。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细致分析了双方责任的分配及赔偿事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一次性赔偿李某2.5万元。 法官介绍,针对公共场合的安保义务如何界定,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所在。公共场所的基本设施要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在显著位置要标明合理警示标志,提醒进入场所的人员注意,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基本设施是否正常,对进入人员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但是,进入场所的人员对公共场合的环境及自己的行为同时负有注意义务,要做到按照场所警示标志规范自己的行为,并做到合理谨慎,如果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公共场所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台阶确实过高,且银行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而李某本人也未尽到注意义务,所以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记者王君通讯员赵丽霞安治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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