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拟定:频发重大事故地方一把手应辞职
2014-06-24 07:10:20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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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买食品出了问题怎么办,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并无明文规定。根据昨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介绍,现行食品安全法在部分领域还存在空白,如保健食品监管、网购食品监管等。本次修法,针对近年来兴起的网络购物新增一条规定。 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买到的食品有问题,该向谁索赔?草案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根据草案,如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释疑 电商售卖食品门槛将抬高 此前,新华社曾报道,假品牌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甚至“三无食品”,是网民反映最多的网购食品问题。因为食品进货渠道不明、食品宣传不实、储存运输不规范、食品安全事件追溯难、售后维权难等原因,网购食品产生的消费纠纷屡屡出现。 中消协的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其中食品是网购投诉的重点领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新京报,当前网购食品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网店的主体诚信度不一样;二是食品本身安全度不一样。 刘俊海认为,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为消费者“站好岗、把好关”。以淘宝网为例,根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如果消费者在淘宝上买到质量有问题的食品,淘宝应先行向消费者赔付,然后淘宝再向商家追偿。 相关专家表示,规范网络第三方平台,将抬高电商平台售卖食品的门槛。 保健品 保健品监管引入“备案制” 市面上五花八门的保健品,应怎么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我国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拟引入“备案制”。 我国实施保健品管理是从1996年开始的。根据现行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产品上市需要前置审批,而且是产品“个案审批”制,即以产品为单位进行审查批准,无论产品中的主要成分是否相同,都需要按照同样的审批流程进行。 新华社曾报道,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审评审批占用了大量的资源,而事中、事后的过程性监管和市场监管所配置的资源则相对薄弱,造成“重审批、轻监管”现状。 公开报道显示,去年7月,包括诺天源、中粮、上海交大昂立、娃哈哈、康恩贝、华北制药等100多家企业向国家食药监总局以及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食品安全法修订建议,呼吁通过分类管理引入备案制。 反对备案制的意见认为,由事前审批改成备案管理,将导致保健品市场更乱。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何计国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对保健品实行备案管理是国际管理,并不意味着放松管理。 “审批制是一种前置约束。实行备案制,政府一样要根据配方检查保健品的成分、质量,只不过把整个环节放到事后来监管。”何计国认为,如果实行备案制,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一定要跟上,发现产品和备案的情况不符,对企业进行惩罚,同样可以管好保健品市场。 看点 新食品安全法将实行最严问责 昨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张勇介绍,草案拟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追责。新京报首席记者关庆丰 引咎辞职 频发重大事故 地方“一把手”应辞职 张勇说,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并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 根据草案,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上述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张勇说,对于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时收受贿赂,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三种情况,将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该负责人称,今后将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等责任。 惩罚金额 食品添加有毒物质罚金提至30倍 张勇说,草案规定实行首付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现行赔付,不得推诿。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草案规定,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将最高惩罚金额,由过去的货值金额10倍提高到30倍。 根据草案,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 国家食药监总局介绍,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本次修法,惩罚金额均大幅提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商家违法收益大大超过违法成本,这是现行食品安全法遇到的尴尬。 他说,衡量食品安全法修订是否合理,可以看消费者维权收益是不是高于维权成本,商家的违法收益是不是低于违法成本。 有奖举报 对查证属实举报应给予奖励 张勇说,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根据草案,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草案增设了食品安全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据媒体报道,目前,山东等地已经开始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企业如果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一旦企业及其雇员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记者关庆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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