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家庭”指夫妇(或夫妇一方)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夫妇二人组成的家庭亦属核心家庭;“直系家庭”为夫妇(或父母、父母一方)和一个已婚子女及孙子女组成的家庭;“复合家庭”为夫妇(或父母、父母一方)与两个及以上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单人户”为只有户主一人独立生活所形成的家庭;“残缺家庭”是指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 以上图表来自王跃生撰写的《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变动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一文。制图:张芳曼、李姿阅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转型期,人口迁移流动空前活跃,低生育水平长期维持,人口老龄化速度明显加快。社会转型直接影响民众的生活方式,并在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和家庭功能等方面表现出来。目前,我国家庭特征和结构既有适应社会转型、成员关系和生活质量得到改善的一面,也有与新形势不相适应、家庭功能和代际关系削弱的一面。关注家庭新变动,解决其中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是人口工作的重要内容。 社会转型带来家庭新变动 我国城乡家庭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已形成以核心家庭为主的局面。在社会转型的影响下,近年来城乡家庭呈现一些新特征,其中最主要的是夫妇二人家庭和单人户大幅增长,家庭“一代化”特征凸显。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六普”)数据,2010年全国城市夫妇家庭和城市单人户占比达到21.03%和17.03%(1982年分别只有5.71%和9.21%)。这一变动与长期推行独生子女政策、劳动年龄人口迁移流动频度提高有关,年轻人晚婚、居住条件改善、人口老龄化等对此也有推动作用。具体来说,当代我国家庭新变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老年人居住方式既有传统特点,又有“现代”趋向。目前,老年人居家养老仍占多数,但独居比例明显提高。根据“六普”数据,2010年城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的夫妇二人家庭占比达34.27%(1982年仅为12.77%),农村也达到26.63%(1982年为13.58%)。另外,还有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单人独居。单人户和夫妇二人户合计,城乡老年人独居比例分别为46.41%和39.09%。这种状况既与当代老年父母和已婚子女对独立生活小家庭居制的偏好增强有关,也与社会转型期亲子异地居住增多有关。 家庭代际关系模式和家庭功能发生变化。中青年父母抚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照料老年父母,是重要的代际义务关系。随着经济社会转型,一些家庭代际关系形式和功能发生改变,在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如享受退休金的老年父母基本上不必依赖子女赡养,生活不能自理后的照料也出现替代方式(雇人照料)。从整体看,城市子女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削弱,或者说由刚性转变为弹性;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投入不仅没有降低,而且有增强之势。 家系传承方式发生变化。我国历史上家系传承的主流是男系传承。新中国成立以后,这一制度已不被法律和政策支持,子女对父母负有相同的义务,同时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特别是在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之后,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单性别子女家庭增多。“六普”数据显示,2010年城市50—59岁组妇女中,儿女双全的占25.18%,只有儿子的占40.60%,只有女儿的占30.48%。在单性别子女家庭成为多数的现实条件下,女性在家系传承中的责任和权利明显增加。 家庭变动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般来说,家庭小型化,特别是空巢家庭、单人户增多,并不意味着家庭成员生活质量降低,甚至会有相反的表现。但也要看到,在当前社会转型背景下,家庭变动中确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家庭成员外出增多,亲情沟通受到限制。在社会转型期,家庭内劳动年龄成员为求学和就业而外出的比例增大。根据“六普”数据,2010年,全国农村30%以上的家庭户有成员长期外出(半年以上),南方的安徽、福建、广西、重庆和贵州家庭户有成员长期外出的比例超过40%,不完整家庭形态因此增多。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较多地区则形成高比例的隔代家庭和只有单亲在户内的家庭。不少家庭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丈夫与妻子长期不在一起生活,亲情沟通受到限制,进而影响家庭关系。 高龄和丧偶老年人独居比例增大,“家内”照料资源萎缩。一般来说,低龄老年人多数生活能够自理,独居没有大的问题。但“六普”数据显示,2010年城市80岁以上老年人独居比例超过40%,农村也在30%以上。另外,城市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独居比例高达35.87%,农村为29.78%。就实际情况看,城乡多数独居老年人的子女并非未尽必要的义务。但必须承认,与同住相比,在亲子分居状态下,一些老年人常常难以获得子代等亲属的实质性帮助。 家庭代际关系有失衡表现,影响老年阶段的自我赡养能力。就目前来看,多数家庭的父母不仅为养育子女付出辛劳和巨大财力,而且子女的婚配花费也主要由父母负担。农村一些家庭父母为儿子办婚事花费不菲,一定程度上使其老年阶段的自我赡养能力受到影响,而成年子代对老年亲代的经济回馈不足。城市父母所期望的是从子女那里获得更多亲情关照,这种需求往往为子代所忽视,或因客观条件限制而难以履行。 家系传承上男女平等的目标尚未完全实现。就目前而言,男系单一传承模式虽失去法律支持,但这一模式在民间仍然得到很大维护,对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比如在农村,由于社会养老保障水平较低,男系传承形式与诸多具体家庭功能相联系,儿子仍是实际或形式上的家庭责任承担者和家系传承者。一些地区仍有较强的男孩偏好,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与此有很大关系。
解决家庭问题的思路 上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众的家庭生活质量和幸福感,需要加以正视和解决。社会转型期家庭小型化是趋势。我们所要做的,是减少家庭形态“破碎”和代际关系“失衡”状况;适应这一变化,在社区和村落层面为不同类型小家庭提供规范的服务帮助,同时引导不同代际成员之间增强亲情关照,使小家庭及其成员处于服务健全的社区、村落之中和关爱互助的亲情网络之中。这是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不可缺少的内容,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做出努力,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改革户籍、教育等制度,减少亲子和夫妇等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的地域分离现象。社会转型初期,家庭成员地域分离现象虽不可避免,但调整制度将有助于降低不完整家庭存在的范围和程度。政府应通过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改革,为劳动力及其家庭整体迁移提供方便。 适应家庭小型化趋向,增强针对家庭的公共服务建设。小家庭无论在子女抚育,还是在老人照料等方面,对社会机构服务或家政服务的需求都很大。政府和相关组织应从社区和村落层面入手,加强社会服务建设,包括建立布局合理、收费合理的托幼、助老、医疗等设施。 制定政策措施,提高家庭成员在代际关系维护、亲情关照中的作用。政府和社会组织应通过制度建设引导不同代际成员加强联络,如完善和落实探亲制度,并为成年子代与老年亲代同地居住提供政策上的协助。重视家庭成员的作用,可尝试在直系关系成员之间建立患病照料假期制度。 对女性在家庭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加强法律维护。淡化婚姻中的“男娶女嫁”意识,强调男女“婚姻”观念;矫正婚姻缔结中的歧视性做法和用语。如在农村,称男从妻居婚为“招赘婚”。这种歧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女性择偶的质量。应强调子女而不只是儿子在父母赡养、照料和财产继承中的义务和权利;已婚者应有对双方父母履行照料义务的意识。 (翰林言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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