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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今起实施 已怀孕者可补办证件

2014-05-29 12:42:02 屈丽霞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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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太原5月29日电 (记者 屈丽霞)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5月29日起在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据分析测算,2014年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在2020年之前,全省累计多出生约18.96-23.8万人,平均每年多出生2.7-3.4万人,不会形成生育堆积问题。

据介绍,2006年以来,山西省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稳定在13‰和6‰以内,具备调整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的基础。

根据对全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家庭的调查摸底及对现有独生子女婚育现状分析测算,2014年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在2020年之前,全省累计多出生约18.96-23.8万人,平均每年多出生2.7-3.4万人,不会形成生育堆积问题,山西省人口出生率能稳定在12‰以下,自然增长率能稳定在6.5‰以下,能够完成既定的人口发展规划,对入托、入学、就医等公共资源配置也不会造成大的冲击。

此次修改《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只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他条款暂未修改。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3、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一般来讲,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时需要进行独生子女认定,即由申请人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

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男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携带夫妻双方的再生育申请、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育证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以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等。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的违法生育行为处理。

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单独夫妻违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予以处理。在《决定》发布之后到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应当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但未处理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理,不再给予其他处理。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在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应当收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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