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我市首例新“消法”实施后的“包间费”诉讼案(本报曾报道)在武侯区人民法院复庭。法院认为,本案中经营者收取包间费“合理”,且经营者明确告知原告刘先生“包间将产生费用”,并不属新“消法”中规定的“霸王条款”,双方事实上形成口头“合意”,适用《合同法》。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诉讼退还包间费的请求。 法院:这只是“个案” 上午9时10分,庭审开始,审判员当庭宣读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武侯区法院认为,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或允许经营者收取包间费的情况下,是否收取包间费,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本案中,酒楼收取包间费并无强制性,也未设置最低消费。故此案并不属于新“消法”所指的“霸王条款”。 刘先生明知包间收费,仍然选择包间消费,双方已就收取包间费达成合意,形成“合同”。故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支持原告诉求。 武侯法院表示,就案件本身来说,这只是一个“个案”,并不代表对类似情况普遍性的评判。 原告:决定上诉 被告餐饮公司负责人陈女士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她表示:“餐饮企业收取包间费是为了收回成本,法院给出了公正的判决。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餐饮企业收取包间费。”因此,其公司将在尽告知等义务的前提下继续收取。 昨晚7时,刘先生的代理律师陈小虎告诉记者,刘先生决定上诉。 ○行业反应 餐饮同业公会对判决“表示欢迎” “对法院此次判决结果表示欢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执行秘书长袁小然告诉成都晚报记者,“据此前调查显示,成都有2000余家规模餐饮店收取包间费,收费者占规模餐饮点的比例约为15%。” 袁小然透露,早在2009年,成都餐饮同业公会就制定了《成都市餐饮行业诚信公约》,要求经营者“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其它特殊规定,销售食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目前,成都餐饮同业公会正在多方协商,以期能出台相关服务费(含包间费)的收取标准。(成都晚报记者 文波) |
相关阅读:
- [ 05-15]姚明成新《消法》生效后首位涉嫌虚假代言明星
- [ 05-02]"新消法"实施一个月 淘宝天猫网购投诉同比增55.43%
- [ 04-16]厦门市民用新《消法》成功维权 成功获赔新电脑
- [ 04-15]工商总局通报新消法实施一月有关情况 将完善配套规章
- [ 04-08]新消法实施逾半月为维权添底? 消费者关切四大问题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